2023年臺灣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案件執法之回顧

2024.01

陳信宏、翁乃方、楊宜蓁

2023年適逢原物料上漲、整體物價提升等經濟情勢變動,2023年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大幅加強聯合行為執法力度,同時也作成多件重大結合案件。本文將重點回顧2023年與限制競爭相關之公平法規範修正,與公平會截至2023年做成之重大限制競爭案件。

壹、聯合行為案件回顧

一、重大裁罰案件

公平會於2023年對民生用品、觀光服務等產業均有做成多件裁罰案,其中不乏業者因透過Line或微信群組,討論收費標準等敏感性資訊,遭公平會查獲並認定業者間具有明確之聯合行為合意[1]。公平會於2023年做成兩件高額罰鍰案件,則係以推定合意認定聯合行為:

(一) 預拌混凝土業者共同分配交易對象及避免相互競爭案[2]

公平會認定3家全國性業者及桃園市15家區域性業者,藉由固定聚會討論及協調分配交易對象、相互交換報價交易資訊、及組成市調小組相互查合監控等避免相互競爭之行為,裁處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5,000萬元不等之罰鍰,罰鍰總金額共計2億1,310萬元。

(二) 中華電信與台灣大哥大共同取消資費優惠案[3]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於同一天決定取消4G上網吃到飽月租費之通話金優惠,雖台灣大哥大主張僅屬單純之「跟隨行為」[4],然公平會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內部群組消息,顯示其於中華電信內部會議決議1小時後,即跟進取消通話金優惠,時間相當密接,故認定業者間必有訊息流通,始可能形成共識及達成共同取消方案優惠之效果。

另,於「怡仁綜合醫院及天成醫院聯合調漲掛號費案」[5],與「臺北氧氣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大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調漲醫用氧氣價格案」[6],公平會亦未查獲直接溝通形成合意之證據,但因業者間具時間點接近或價格一致之調價行為,公平會於處分書中指出:若非有事前合意,無法合理解釋有該一致之結果,是以「推定」事業間存在合意。

二、調查職業團體透過決議形成價格拘束之行為

公平會針對職業團體作成多起裁罰案,包括對於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鑑定收費統一標準[7]、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因共同決定受聘營造廠技師之受聘費用[8],及對於熱浸鍍鋅協會發送加工建議價格表予會員[9]。公平會認前述行為將有限制價格競爭效果而影響相關市場供需功能,且不論該等價格表是否有拘束力而異其效果,而認定構成聯合行為而進行裁罰。同業公會應避免制訂類此價格表。

貳、結合修法與案件回顧

一、結合法規修正

為持續提升結合審查效率,公平會於2023年修正「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新增無須申報結合之類型,擴大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範圍,並公告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大幅減輕事業結合申報之負擔、縮短結合審查所需時間,更有利於事業掌握瞬息萬變的商機。
[10]

二、結合重要案件

2023年公平會做成多起國內重大結合案件,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多件案件均附加負擔不予禁止結合。包括:

(一)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案[11]

於2023年5月,公平會認為該結合案雖有引起統一公司利用通路商之優勢地位強推自有品牌或對供貨商為差別待遇、增加對上游供貨商之議價能力,不利於下游通路市場競爭等限制競爭之疑慮。但於整體經濟利益之評估上,公平會認為本案結合後可穩定家福公司經營、維持企業文化,保障員工及消費者權益,並透過垂直及多角化結合之效益,持續強化市場競爭,有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故公平會最終決定附加負擔不予禁止其結合。

(二)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案[12]

於2023年7月,公平會認為該結合案雖有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引起包括單方提高資費或與其他業者採取一致性行為等限制競爭之疑慮。但於整體經濟利益評估上,結合後仍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並透過整併核心網路而減少機房重複建置,提升機電使用效率等。此外,亞太電信連年虧損致營運遭遇困境,若允許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進行結合,應較具整體經濟利益,故公平會最終決定附加負擔不予禁止其結合。

(三) 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之結合案[13]

於2023年10月,公平會認為合併後雖可能有使國內寬頻服務市場業者家數進一步減少,而有市場集中度提高、價格上升的疑慮。但台灣大哥大在本結合實施後,透過整合台灣之星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射頻設備及核心網路整併亦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落實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故公平會最終決定附加負擔不予禁止其結合。

參、垂直限制競爭行為案件回顧

公平會於2023年限制轉售價格案件,僅有作成一件處分案,即針對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醫療器材產品之轉售價格,公平會認已削弱品牌間下游業者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合理事由,處30萬元罰鍰[14]

於違反公平法第20條之非價格垂直限制競爭案件,2023年度公平會針對寶聯光學股份公司與隱形眼鏡供應商簽署產品經銷合約,載明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及促銷活動之約款,認定已限制隱形眼鏡供應商事業活動之行為,具有限制競爭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規定,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萬元罰鍰[15]

肆、其他重要事件

一、公平會於2023年6月6日公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徵詢意見至2023年8月5日止,包含修正結合申報之門檻、擴大聯合行為範疇及修正行政調查事項等[16]。截至本文截稿為止,公平會目前尚依各界所提建議重新研擬修正草案中[17]

二、為因應數位經濟興起的趨勢,公平會於2023年11月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並於同月生效。該處理原則新增了包括「多邊市場」及「間接網路效應」定義、增加相關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之考量因素,並增訂多邊市場結構下以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進行市場分析之規定[18]

伍、代結論

公平會在2023年的諸多修法或執法,均與公平會在2022年底所公布之「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息息相關。時逢數位經濟興起之時代,公平會戮力研議相關議題與傾聽各界意見,並做成多項改革措施,預計公平會仍將依「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來形塑公平交易法未來之執法方針或政策。

而於本文撰寫之際,公平會之「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入圍國際知名反托拉斯出版商Concurrences 2024反托拉斯寫作獎(Antitrust Writing Awards),將與澳洲、紐西蘭、香港、新加坡及日本競爭法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報告,共同競逐亞洲及大洋洲區域最佳軟法(Soft Law)研究之獎項。此獎項為國際間競爭法領域知名獎項,公平會之白皮書入圍該獎項,可謂國際間之肯定。該獎項並開放大眾支持票選,歡迎有興趣讀者參與,網址為:

https://awards.concurrences.com/en/awards/2024/soft-laws-studies/white-paper-on-competition-policy-in-the-digital-economy


[1] 如2023年2月18日公處字第112007號處分書、2023年3月9日公處字第112015號處分書。
[2] 參2023年2月20日公處字第112008號處分書。詳細介紹請參本所2023年4月份新知文章「臺灣公平會對於18家預拌混凝土業者之聯合行為重罰超過兩億元」。
[3] 參2023年9月14日公處字第112068號處分書。
[4] 參2023年9月14日公處字第112068號處分書說明:「指事業間自『市場上』觀察到競爭對手採取的行為,各自未自身利益考量及因應市場供需而跟進實施,因而導致外觀上互相一致之市場行為,亦即系爭市場上之公開透明且可隨時觀察,而業者得據以仿效並採行相同措施者。」
[5] 參2023年11月17日112086號處分書。
[6] 參2023年11月27日112088號處分書。
[7] 2023年5月5日公處字第112025號處分書。
[8] 2023年12月21日公處字第112097號處分書。
[9] 2023年9月21日公處字第112072號處分書。
[10] 關於2023年與結合相關之法令回顧與評析,請參本所2023年9月新知文章「臺灣結合申報修正規定之回顧、盤點與展望」。
[11] 2023年5月8日公結字第112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關於本案之介紹,請參本所2023年6月份新知文章「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附負擔不禁止統一與家福結合案」。
[12] 2023年7月21日公結字第112002號結合案件決定書。關於本案之介紹,請參本所2023年8月份新知文章「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附負擔不禁止遠傳與亞太結合案」。
[13] 2023年10月12日公結字第112003號結合案件決定書。
[14] 2023年10月13日公處字第112082號處分書。
[15] 2023年2月9日公處字第112006號處分書。關於本案之介紹,請參本所2023年5月份新知文章「臺灣公平會裁罰最優惠供貨價格約款違法案」。
[16] 詳細介紹請參本所2023年7月份「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預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7] 請參2024年1月3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682次委員會議紀錄第柒、二點。
[18] 詳細介紹請參本所2023年12月份新知文章「臺灣公平會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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