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平會對於18家預拌混凝土業者之聯合行為重罰超過兩億元

2023.04

翁乃方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0日以公處字第112008號處分書,認定3家全國性業者及桃園市15家區域性業者具有合意共同分配桃園市預拌混凝土交易對象及避免相互競爭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裁處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5,000萬元不等之罰鍰,罰鍰總金額共計2億1,310萬元。

公平會認定理由

公平會經調查後發現,桃園市1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於107年11月間開始集會並決定成立桃園市預拌混凝土商業同業公會(「桃園預拌公會」),固定聚會討論及協調分配桃園地區預拌混凝土供料案件。1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更藉微信群組向競爭同業相互通報交換個別工程之報價交易資訊、或揭露自身之報價、或於報價前向競爭同業詢問可否報價、或應報價多少等等,以達成彼此間不以更低之價格爭取案件之默契,1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彼此間確有相互拘束不搶客戶及避免競爭之情形。

甚者,1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藉由組成市調小組相互查核、繳交規費、集體安裝監視器監控等方法相互查核出貨數量,以確認彼此都有確實遵守聯合行為之合意。

國產、臺泥、亞東等3家全國性業者雖未涉及市調小組、微信群組、安裝監視器,但因3家全國性業者曾出席桃園預拌公會聚會,並加入協調分配之案件及報價等情,故公平會仍認定3家全國性業者確有與1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有相互討論及協調之情事。

考量預拌混凝土因產品同質性高,業者間競爭係以價格為主,公平會因此認定18家業者協調分配交易對象及避免互搶客戶等避免競爭之行為,明顯影響桃園市預拌混凝土市場之競爭機制之運作,而屬於違法之聯合行為。

簡析

同業間的資訊交流,若藉由敏感交易資訊(如議價中標的、報價與成交價格、交易數量等)之交換,共同決定價格、分配客戶、約定互不競爭等行為,無論是否有相互拘束力,亦可能因削弱競爭活動,而有被認定係構成聯合行為之違法風險,公平會已藉由「光碟機採購圍標」[1]案、「進口干貝業者調漲價格」[2]案等處分明示此追查重點。因此,事業在與競爭同業有所聯繫的場合(無論是於同業公會或是通訊群組),宜避免交換涉及競爭之敏感性交易資訊,方得以降低構成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風險。


[1]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19日公處字第101132號處分書。
[2] 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5月10日公處字第111022號處分書。該案簡介可參理慈2022年6月新知「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進口乾干貝業者調漲價格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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