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24

著作權保護系列文章(二) ─ 著作權侵權行為認定標準探討(中國大陸)

2024.01

吳迪、黃郁婷

近年來,著作權侵權案件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比如美術作品侵權、攝影作品侵權、文學作品侵權等等。對於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一般實務及學說見解傾向以下列四點進行判定:1.原告主張的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作品;2.原告對其主張的作品是否享有法定權利基礎;3.被控侵權作品是否符合“接觸+實質性相似”情況;4. 被告的抗辯是否符合法律允許的合理使用。

本文依據以上四點就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及判定標準做簡單探討。

一、原告主張的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保護的作品

在認定著作權侵權的條件中,有一個前提,即該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關於如何認定《著作權法》中受保護的作品範圍,請參考本所先前相關文章內容:著作權保護系列文章(一) ─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中國大陸)

二、原告對其主張的作品是否有權利基礎

首先,原告需要證明自己對作品享有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起訴主體主要包括著作權人、著作鄰接權人、利害關係人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利害關係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一是著作權人的繼承人,二是被許可人。但是,並非所有的被許可人都有權利提起訴訟。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由於許可的範圍及權限不同,被許可人可以分為專有許可權與非專有許可權。如果許可合同內沒有明確約定的,大致區別如下:(1)專有許可使用權包括獨占許可權和排他許可權。獨占許可權是指著作權人完全授權被許可人使用,著作權人自己也無權使用。獨占許可人有權單獨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排他許可權是指著作權人雖然授權被許可人使用,著作權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排他許可人可以和著作權人一起提起訴訟,或者在著作權人明確不提起訴訟時單獨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2)非專有許可權即普通許可,著作權人自身可使用,並可授權多個主體使用。普通許可人只有在著作權人明確授權其可以起訴時才有起訴的主體資格。

其次,原告需要證明其是主張作品的著作權人或有權提起著作權侵權案件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根據上述法條,若原告能舉證提供上述涉及著作權的文件證明的,在被告沒有提出相反證據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定原告具有該作品的著作權。

三、被控侵權作品是否符合接觸及實質性相似的要件

接觸是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司法實踐中,一般由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推定被告是否有接觸著作權作品的可能性。接觸的認定根據是否公開發表分為兩種情況:(1)在先著作權權利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在訴爭作品完成前,權利人作品已進入相關公共領域或者對方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接觸到權利人作品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即可推定對方具有接觸可能性。(2)若是權利作品沒有公開發表,則需要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人實際接觸過該等權利作品。

實質性相似也是認定侵權的重要條件。著作權侵權認定的實質性要件應當是對權利作品和被訴侵權作品在具體表達方式上具有相似性的程度進行判斷。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外在表達,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是通過對作品內容的相似性進行比對,來最終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以潘龍江、張永清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再審案件(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4712號)為例,2010年11月16日、2010年12月13日、2010年11月22日,張永清分別將《真想牽著你的手》歌曲上傳在中國原創音樂基地“5SING”、“張永清—中華演出網博客”、“新浪博客”等多個網站;2011年5月31日,潘龍江在未經張永清允許的情況下,自行對《紅塵情歌》申請作品登記。張永清認為《紅塵情歌》涉嫌抄襲《真想牽著你的手》,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首先,根據以上時間順序可知,張永清在網絡上發表《真想牽著你的手》歌曲的時間是2010年11月16日,早於潘龍江對《紅塵情歌》申請作品登記的時間,應當認為潘龍江具有接觸到張永清作品即《真想牽著你的手》的可能性,滿足接觸的要件。其次,根據張永清提交的音著協字【2018】第0020號《回復》及《鑒定意見書》可以證明,《紅塵情歌》曲譜與《真想牽著你的手》曲譜構成實質性相似,滿足了實質性相似的要件。綜上,潘龍江自行對《紅塵情歌》申請作品登記的行為滿足了這兩大要件,即可認定著作權侵權。

四、被告的抗辯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在司法實踐中,若被告抗辯主張被控侵權作品屬於合理使用,若法院認定構成合理使用,則被告無需承擔責任,且不需要支付任何報酬。所謂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況下而直接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況下使用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13種“合理使用”的類型,本文挑選其中幾種常見情況進行探討,具體如下:

(一)個人使用。所謂個人使用是指,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個人使用與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是純粹為個人目的而進行的使用。以黑司穎等與北京晉江原創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案號:(2021)京73民終3618號)為例,2019年3月2日,朱怡秋(筆名:竹己)出具《授權書》,將《偷偷藏不住》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他所有著作財產權的代理權獨家授予晉江公司。2019年10月23日,晉江公司發現黑司穎在喜馬拉雅app中以有聲小說的形式播放《偷偷藏不住》供聽眾收聽,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黑司穎等在未經晉江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傳播該小說的有聲模式構成侵權。法院認為,黑司穎未經許可使用涉案作品,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晉江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且黑司穎將涉案作品置於公開的信息網絡平臺導致不特定的公眾可以接觸到涉案作品,將導致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權利,已明顯超出“個人使用”的情形。

(二)適當引用。在創作評論性質的文章或者學術著作時,介紹、評論其他作品就某一事項的已有觀點或者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不可避免的。為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適當引用不是侵犯著作權的情形,允許他人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個作品的比例、是否會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是否會與權利人的經濟利益相競爭等因素予以認定。

(三)使用時事性文章。時事性文章一般是指對新聞事件的客觀描述、實時報道、評論等。所謂使用時事性文章是指新聞媒體在報道事實新聞時,刊登其他媒體機構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社會實踐等內容的文章。為了便於公眾瞭解國家、世界的經濟、政治、文化狀況,保障公民參與政治、經濟生活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對時事性文章的使用視為合理使用,上述刊登或引用行為不構成侵權;

(四)課堂教學與科研使用。為了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需要,教學工作者可能會引用一些論文或科研成果進行輔助教學,上述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課堂教學與科研的合理使用;

(五)免費表演。免費表演是指,免費對作品進行的表演或者演藝,表演本身也不以營利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義演可能並不屬於本條闡述的免費表演,雖然該演出具有公益性質且表演者並不收取報酬,但是客觀上是向公眾籌集善款,可能涉及收取部分費用,所以慈善義演可能無法被視作免費表演的一種,義演時的作品應當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將構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結論

綜上所述,著作權在侵權判斷過程中,法院會按照一定的方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陸續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具有實質性相似、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要件,是判斷侵權與否的重點和難點,需在處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予以特別關注。

以上是本文梳理的著作權侵權認定的要件及大致流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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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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