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預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3.07

翁乃方、楊宜蓁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為因應新型態商業模式並配合實務運作所需,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6日公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徵詢意見至112年8月5日止。

草案修正要點

一、修正事業結合申報之門檻:

現行法對於事業結合以市場占有率及銷售金額為結合申報門檻之規定。今參考外國法制,改僅以銷售金額作為結合申報之門檻,亦即僅要求「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應提出結合申報。(修正條文第11條)

二、擴大聯合行為範疇,將非水平關係之第三方事業納入規範:

對於聯合行為主體之規範,於原有「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外,增訂納入「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與他事業間」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4條)

依公平會修正說明,第三方事業如促成或加入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之聯合行為,不論該事業與水平競爭事業間是否具有上、下游交易關係,舉凡事業合意共同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亦屬聯合行為規範之範疇,例如製造商要求下游各經銷商管控價格,最終上下游共同決定統一轉售價格而不為競爭;或第三方提供演算法或數據資料,引導促成水平競爭事業聯合定價之情形。

三、刪除不當贈品贈獎規定

考量事業贈品贈獎之促銷行為,有利於新進業者及新產品參進市場。為鬆綁市場管制,刪除現行法規範贈品贈獎之限制。(刪除現行法第23條)

四、修正公平會行政調查規定:

補充公平會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等證物;修改原條文之得「派員前往」相關處所之文字,改為得派員「進入」相關處所,並新增公平會進行此類調查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修正條文第27條)

五、新增蒐集產業資料之規定:

明定主管機關得對於一定產業進行產業調查,要求相關事業提供資料或說明,倘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得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事業若再經通知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得繼續通知並按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修正條文第27-1條及第44條)

其餘修正,包括增列判決書可登載新聞電子報、增列對於違法結合裁處罰鍰之規定及刪除營業誹謗行為之行政責任等(修正條文第33、39、42條)。

值得注意之要點

一、本次修正草案,公平會嘗試擴大行政檢查範圍,包括得要求當事人提出通訊資料、進入處所,惟此類行政調查毋須比照刑事搜索取得搜索票,其行政權限之行使是否需遵循特定之程序、如何確保符合比例原則,均留待觀察。

二、過去公平會實務上亦會進行產業市場結構調查,本次修法條文則明文納入公平會得對特定產業進行調查之權限,惟事業無法預見公平會將要求提供何等之資料或說明,具不確定性,未來公平會或應考慮研擬其據以執行產業調查之處理原則或相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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