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平會裁罰最優惠供貨價格約款違法案

2023.05

陳信宏、楊宜蓁

就寶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聯」)與隱形眼鏡供應商簽署產品經銷合約,載明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及促銷活動之約款,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12年2月9日公處字第112006號處分書認定已限制隱形眼鏡供應商事業活動之行為,具有限制競爭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5 款規定,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本案事實摘要

寶聯為隱形眼鏡之採購供貨商,即向上游隱形眼鏡供應商進貨後,再將商品轉售予唯一客戶寶島光學集團(下稱「寶島」)。寶聯與隱形眼鏡供應商締結之產品經銷合約書,包含兩種約款:

1. 約定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即隱形眼鏡供應商保證給予寶聯之供貨價格必較給予同業之供貨價格再低一定比例。

2. 提前告知對同業之促銷活動之限制約款:約定隱形眼鏡供應商如對寶聯同業提供任何促銷活動時,應於活動開始前提前告知寶聯,並經其同意後始可辦理,否則須按促銷淨值再優惠一定比例予寶聯,且具回溯性。

公平會之認定理由

1. 本案產品市場界定為「隱形眼鏡市場」。寶島為國內連鎖眼鏡行龍頭,其通路係由寶聯統一向供應商採購後再供貨予寶島門市,而參酌寶聯於隱形眼鏡市場之採購比例,公平會認定本案被處分人寶聯具有一定市場力量。

2. 寶聯之「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約款」拘束隱形眼鏡供應商與其他通路業者間價格或交易條件之決定,為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連帶墊高其他隱形眼鏡通路業者進貨成本。

3. 依「提前告知對同業之促銷活動」約款,倘隱形眼鏡供應商擬對其他通路業者降價,因需經過寶聯同意,供應商勢必需對寶聯降價,其效果無異於對降價行為形成約制;倘供應商未遵守,則須再提供寶聯相較其他通路業者再優惠一定比例之促銷折扣,將則減低供應商建立其他規模較小或新參進市場通路業者、以及對其等促銷之誘因,有市場封鎖較果,產生限制競爭疑慮。

4. 此外,處分書指出寶聯亦藉由專人查價,依隱形眼鏡供應商零售價格之競價狀況,通知供應商要求其他通路業者零售價格不要低於寶島光學集團門市零售價格。

本案值得關注之要點

1. 由本案來看,構成公平法第20條第5款之其中一個要件為被處分人具有一定之市場力量,尤其若無市場力量,實無可能造成市場封鎖效果。然而,公平會處分書將寶聯「於隱形眼鏡市場採購比例」之數字資料遮蔽,將使外界無從瞭解針對實施「最惠客戶條款」之事業,究竟多大的市占率會被公平會認定具有一定市場力量及市場封鎖效果,以及公平會如何認定特定產業中游採購商之市占率,這對其他事業恐也失去指引之作用,較為可惜。

2. 此外,寶聯之唯一下游客戶為寶島,處分書並提及寶島為市場龍頭,則本案所影響的市場究竟為寶聯此一階層之市場競爭,或實際上影響更下游階層之市場競爭?例如所謂市場封鎖究竟是指哪一個階層之市場封鎖效果,此部分似值進一步觀察。

3. 無論如何,本案涉及垂直交易關係中之「最惠客戶條款」(most-favored-customer clause),公平會於2021年底Foodpanda案[1]中即處理過此等條款之適法性問題。可見,「最惠客戶條款」於特定情況下可能構成公平法第20條第5款,業者應予注意。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0066號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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