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平會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

2023.12

陳信宏、翁乃方、李依庭

近年來數位平臺經濟興起,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2022年12月所公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1]中,對於數位經濟下多邊市場之相關市場界定,已提出執法立場與方向。因此,公平會於2023年11月8日第1674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之部分規定修正案(「修正規定」),並於同年11月22日發布、生效。修正規定要點如下:

一、定義多邊市場及間接網路效應(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

不同於過去傳統市場的單邊市場結構,數位平臺經濟則為雙邊或多邊市場。考量多邊市場具有不同用戶群體、不同用戶群體間具網路效應、存在不對稱的價格結構等特徵,均影響相關市場的界定。因此,修正規定將多邊市場結構納入並定義為「事業提供平臺,促進二個以上用戶群體之使用者(如信用卡持有者及特約商家)進行互動,透過平臺(例如信用卡),並具有間接網路效應,以創造商業價值之市場結構」,並將間接網路效應定義為「特定用戶群體之使用者透過平臺取得商品或服務之價值,受平臺其他用戶群體使用者數量之影響」(例如當某信用卡持卡人越多,該信用卡對商家就越有價值),以茲適用。

二、增修相關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界定之考量因素,以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影響

考量多邊市場具不同用戶群體間具網路效應、存在不對稱的價格結構等特徵,關於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界定之考量因素上,修正規定增加考量因素如:「平臺業者之經營模式、用戶群體間之交易關係或間接網路效應」、「產品所在區域使用語言與在地文化」、「價格結構」、「產品技術、規格或標準所形成之相容性或互補性」等。(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三、四款及第五點第二款)

修正規定更將考量商品特性、用途後「對交易行為之影響」,及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明文列入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界定之考量因素。(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二、九款及第五點第七款)

三、增訂多邊市場結構下以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進行市場分析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三項)

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主要以分析產品價格變化來界定相關市場;然而,於因應數位平臺多邊市場環境下,事業可能考量間接網路效應,而使部分產品價格設定為「零」,因而無法再以分析產品價格變化來界定相關市場。有鑑於此,修正規定增訂可改以品質(如滿意度)或成本因素(如用戶訊息成本、專注成本)替代產品價格進行分析,以界定相關市場。

簡析

就數位經濟下平臺交易模式,具有間接網路效應,且所形成的生態系的產品彼此間具有互補性,造成價格已不是事業最主要之競爭因素,降低成本亦非事業追求更高利潤之唯一方式,對傳統市場界定與市場力量早已造成諸多挑戰[2]。公平會繼發表「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後,於此次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即是為因應在數位經濟下進行市場界定與市場力衡量之措施,有助於促進數位經濟市場界定之認定及可預測性,而未來公平會將如何於個案中依此處理原則進行相關市場之界定,值得密切觀察。


[1] 關於「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之介紹,請參本所於2022.12發布新知文章:「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

[2] 請參公平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第35~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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