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緣政治與法律風險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法制介紹(臺灣)

2024.02

陳信宏、唐子堯

一、法制簡介

我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下稱「關鍵技術」)保護之新法制已於2023年上半年正式上路。[1]

綜觀關鍵技術保護法制,大致可分為「技術保護」與「人才管制」兩面向。前者藉由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第3條訂明侵害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禁止態樣、第8條規範違反之刑責等,建構層級化營業秘密保護體系;後者則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等規定,限制機構受政府資助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關鍵技術業務之成員赴陸。

而關鍵技術項目之認定,影響業者之法令遵循。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已於2023年4月26日正式公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2](下稱「認定辦法」),行政院並於2023年12月5日公告第一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詳如下述),預計第二波清單將於今年3月份公佈,值得密切觀察。

二、動向及進展:行政院已於2023125日公告第一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

關鍵技術審議會於2023年11月14日行政院隨即於2023年12月5日公告第一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下稱「關鍵技術清單」)。該清單涵蓋國防科技、太空、農業、半導體、資通安全等5大領域,共22項技術。其中,太空領域技術納入8項,為最多者[3]。至於大眾最關心的半導體領域技術則納入14 奈米以下製程之IC 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以及異質整合封裝技術-晶圓級封裝技術、矽光子整合封裝技術及其特殊必要材料與設備技術。

據國科會說明,此次公告內容以具主導優勢與保護急迫性之技術為第一波清單。如萬眾矚目的半導體領域,便是基於我國半導體產業為全球市占率第一,高度連動相關產業鏈發展,對我國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具有高度影響性,故將14 奈米以下製程之IC 製造納入。

三、業者需注意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並密切關注關鍵技術清單後續的檢討與修正

此份關鍵技術清單雖不會影響相關業者現有的合法技術交流與商業行為,但若涉及國安法第3條第1、2項所規定之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不法侵害行為,將加重處罰;另一方面,依《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之規定,委託、補助或出資關鍵技術計畫之機關(構),於此波清單公告後,應於3個月內盤點、審查認定涉及關鍵技術計畫之人員,並列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未來該等人員如欲進入大陸地區應事先申請,並經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需注意的是,國科會及各相關部會後續仍會配合技術發展的變動,持續滾動檢討國關鍵技術清單內容,預計於今年3月份公告。另,涉及關鍵技術清單所載技術之業者亦需在企業內部確實建立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監督保護措施,完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以遵法制。


[1] 詳細介紹,請參本所「總統令公布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臺灣)」、「臺灣國科會預告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認定辦法草案」、「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界定及影響(臺灣)」等文。
[2] 詳細介紹,請參本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法制正式施行(臺灣)」。
[3] 太空領域技術包含:衛星操控技術、太空規格X-Band影像下載技術、太空規格影像壓縮電子單元(EU)技術、太空規格CMOS 影像感測器技術、太空規格光學酬載系統之設計、製造與整合技術、太空規格主動式相位陣列天線技術、太空規格被動反射面天線技術、太空規格雷達影像處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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