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法制正式施行(臺灣)

2023.06

陳信宏、唐子堯、楊宜蓁

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2022年6月8日修正時,增定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依國安法第3條第4項授權,經對外徵詢意見後,於2023年4月26日正式公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及「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兩子法。同日,行政院亦公告國安法第3條第3項至第5項自2023年4月28日施行[1]。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下稱「關鍵技術」)保護之新法制已正式上路,其影響,請參本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界定及影響(臺灣)」一文。本文則謹就甫公告之上述二子法,說明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相關流程如下。

壹、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流程

一、各機關或機構經專家審查會審查後提報關鍵技術項目

各政府機關(構)及公立研究機關(構)(下稱「機關(構)」),為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應組成專家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該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人士擔任。專家審查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協助審查可能之關鍵技術項目。

各機關(構)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應檢具資料包括:1.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應包括技術之描述、特徵及功效等;2.敘明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符合國安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之說明;3.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意見與4.其他參考資料。各機關(構)經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提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

此外,補助、委託、出資或依法編列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機關(構),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人定期盤點可能之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並經前述專家審查後,檢具資料,經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提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7、8、9條)

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研擬關鍵技術項目

國科會下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辦理事項包括追蹤研析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研擬關鍵技術項目、諮詢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提報可能之關鍵技術項目送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若關鍵技術為國家關鍵技術辦公室自行提報者,其應檢具資料與上述由機關提報之應檢具資料同。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4、7條)

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審議認定關鍵技術項目

國科會下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辦理關鍵技術相關項目之認定、變更及其他審議事項,置委員21至27人,由國科會主委兼任召集人,將由補助或出資之政府機構、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國防情治及大陸事務等機構代表、科學研究技術專家學者及領導型技術或對經濟發展重要影響之產業專家等兼任委員。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認定關鍵技術項目,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審議會得邀請利害關係團體代表及其他相關專家列席提供意見。在草案階段,業界有認為審議會「應」邀請利害關係團體代表及專家列席提供意見,但未獲採納。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2、3、5條)

四、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對外公告

依國家安全法母法之規定,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係由行政院對外公告生效,送請立法院備查,變更時亦同。

又為確保關鍵技術項目持續動態調整,前述「技術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並協助相關產業釐清適用範疇。於受持有關鍵技術者請求或產業環境、技術發展變化時,技術主管機關得依前述流程,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

(國家安全法第3條本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6、10條)

貳、政府委託補助出資關鍵技術計畫之人員列管流程

一、計畫執行單位進行盤點並組成審查小組

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三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後未滿三年、擬辦理、執行中及已列管之計畫。

盤點後,為確認該計畫「屬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且「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之委託、補助或出資」,該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產業專家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主管機關代表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第2、3條)

二、計畫執行單位提供名單

就經審查認定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或應解除列管者),應由「計畫執行單位」先提供「計畫主持人」及「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而得知悉技術機密之人員」名單,予委託、補助或出資之機關。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第4條)

三、機關列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再由委託、補助或出資之機關列冊或變更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並副知國科會;關鍵技術項目變更、認定結果變更或所涉人員異動時,亦同。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第4條)

關於本次修正之其餘重點,請參照本所法律新知「臺灣國科會預告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認定辦法草案」詳細說明。

上述二子法正式公告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法制正式上路,政府後續界定哪些技術屬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範圍,及新制上路後有無任何執行面之疑義,業者應予密切注意。


[1] 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0111&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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