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修訂:提升審查效率與時程透明度(臺灣)

2024.02

蔡毓貞、周靖媛

有鑑於境外基金的規模持續成長,為了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臺灣,並且促進基金市場的健全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2023年12月14日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提升案件審查效率、審查時程透明化,以及採行差異化管理措施作為此次的修正方向。本次修訂明確定義「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並調整申報流程、對象以及銷售機構的資格,重點如下:

1. 本辦法過去缺乏對於「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的定義,導致實務上對審查流程、對象及內容的誤解,以及適用範圍不明確等問題,此次修正明定其定義,使審查制度規範更加明確。(本辦法第2條)

2. 增訂境外基金機構經金管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原則上,於金管會收到申報書起屆滿45個營業日生效;申報書件不完備而於金管會通知前自行補正者,自金管會收到補正書件起屆滿45個營業日生效。若總代理人有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金管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等情形,金管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本辦法第27條、第27條之2、第27條之3)

3. 增訂金管會得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以提升審查效率及促進基金市場之健全發展。此外,銷售機構的資格亦有修訂,放寬銀行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的財務條件。(本辦法第2條之1、第19條)

整體而言,本辦法修訂後,境外基金的募集與銷售較以往更加便利且優惠。尤其在一定條件下可適用申報生效制,其審查時程更透明,有利於總代理人因應市場變化而適時推出基金產品,提供更符合投資人需求的產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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