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界定及影響(臺灣)

2023.03

楊宜蓁、唐子堯、陳信宏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之競爭力及經濟利益,我國於2022年6月8日公告修正之「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其第3條納入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保護,以遏阻外國、大陸地區等競爭對手惡意挖角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之問題,或關鍵核心技術不當外流境外。其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界定將影響業者之法令遵循,就近期發展說明如下。

一、國家安全法中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1]之認定進展

依國安法第3條授權,國科會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2022年12月30日預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草案。

因事涉廠商營業秘密及產業發展,就前述草案,工業總會即提出意見,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之定位,應確保業者參與該審議會,且應邀請利害關係代表及其他相關專家列席提供意見;應確保外聘諮詢委員的資格及獨立性;審查過程應保護業者營業秘密,且避免影響產業未來發展等。

上述草案雖已於2023年3月1日截止對外徵詢意見,但至本文作成時國科會尚未正式公告,其是否及在何等範圍內會調整該辦法所定相關程序,值得關注。

二、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之赴陸限制

上述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也影響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才移動。新修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安法同時於2022年6月8日公告,增訂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赴大陸時應先經內政部會同其他政府機關審查許可,且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亦同。[2]

為此,國科會於2022年12月30日也同時預告「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草案,將上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指之「達一定基準」,界定為執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研究發展之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之委託、補助或出資者。不過,該「逾半數」之補助如何認定,仍有待釐清。此外,該草案規定於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三個月內,政府機關應盤點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中「已終止未滿三年」之計畫,似有使新法溯及既往之疑義。此等問題,在上述草案正式公告時是否有所調整,亦值觀察。

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正

另外,為強化營業秘密之保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正案於2023年2月15日公告,並將於2023年8月30日施行。其中配合國安法之修訂,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時由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以貫徹審理的專業。並強化營業秘密卷證之限制閱覽,且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秘保令」)改為「非告訴乃論罪」,並對涉及國安法第3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之秘保令之違反者,加重刑責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萬元罰金。另增訂境外違反秘保令罪,即使行為人於境外(外國、大陸地區、港澳)違反秘保令,亦予處罰。

由上述進展可見,臺灣對於營業秘密,尤其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其保護及規制力度日益增強,業者應密切注意,本所亦將持續追蹤。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任何法律諮詢,歡迎聯繫本所。

[1] 詳細介紹,請參本所「臺灣國科會預告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認定辦法草案
[2] 詳細介紹,請參本所「總統令公布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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