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科會預告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認定辦法草案

2023.02

黃郁婷、楊宜蓁

壹、前言─國安法修法納入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

立法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並經111年6月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則尚須由行政院定之。本次受矚目修法重點如下:

一、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禁止態樣

本次修法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1.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2. 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3. 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4.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並明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第3條第1、2項)

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或「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兩條件之一者,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3條第3、4項)

三、違反之刑事責任

違反國安法第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之罰金;違反第3條第2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以上兩態樣之未遂犯均罰之。(第8條第1至第3項)

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認定辦法

國科會依國安法第3條授權,於111年12月30日預告兩辦法,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草案。對於草案之意見得於60日內向國科會陳述意見。兩草案之重點分別如下:

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草案重點

(一) 國科會下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下稱「審議會」),辦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下稱「關鍵技術」)相關項目之認定、變更及其他審議事項,置委員21至27人,由國科會主委兼任召集人,將由政府機構、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國防、情報、大陸事務等機構代表,以及科學研究技術專家學者及領導型技術或對經濟發展重要影響之產業專家等兼任委員(第2、3條)。

(二) 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認定關鍵技術項目,得邀請利害關係團體代表及其他相關專家列席提供意見(第5條)。

(三) 提報認定關鍵技術項目時,應檢具資料包括: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應包括技術之描述、特徵及功效等;敘明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符合國安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之說明;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意見等(第6條)。

(四) 經持有關鍵技術者請求,或產業環境或技術發展已變化,關鍵技術主管機關得就該情形經專家審查提報認定(第9條)。

二、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草案重點

(一) 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相關業務:

1.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預計或產出之研發成果,屬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2. 執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研究發展之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之委託、補助或出資。(第2條)

(二) 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三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應盤點其已終止未滿三年、擬辦理及已列管之計畫。上開機關並應將「計畫主持人」及「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而得知悉技術機密之人員」,列冊或變更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並副知國科會;關鍵技術項目變更、認定結果變更或所涉人員異動時,亦同。(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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