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二期選商機制草案之股權、裝置容量變更規範(臺灣)

2023.11

莊薇馨、楊宜蓁

經濟部能源署於112年9月27日舉辦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二期(3-2期)說明會,並提出選商機制規則草案。除延續「先履約審查、後價格競比」之二階段選商流程外[1],國產化產業關聯方案由開發商自選項目與數量,惟分數須達70分以上,才能進入競比階段;於競比排序上,將依價格高低決定分配序位,若同價格者則依產業關聯分數高低排序之。

一、股權變更規範

往年之離岸風電行政契約僅有空泛約定開發商未經經濟部書面同意,不得移轉或讓與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惟未訂定任何取得釋股同意應遵循之準則,引發爭議。依能源署公布之區塊開發契約書草案,本次行政契約草案則於第十二條增訂「契約變更及讓與」條款。依本條規定,開發商就涉及以下「股權變更」之情事,應事先報請經濟部同意:

1. 新增發起人或股東。

2. 發起人或股東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合計達20%以上。

3. 發起人之股東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合計達20%以上。

4. 因增減資或他行為,原發起人或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變動比例達20%以上。

5. 其他經經濟部認定涉及影響技術能力、財務能力或完工期程等履約條件之股權變更或其他行為。

另,如開發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而無法履行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亦須事先檢具佐證資料報請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契約變更,並取得同意。

二、裝置容量變更規範

開發商如擬「縮減裝置容量」亦應事先報請經濟部同意後始得為之。依本次行政契約草案第十四條,增訂開發商「變更(縮減)裝置容量」之義務及責任。

開發商經經濟部同意縮減裝置容量時,應履行之主要義務包括:

1. 開發商應給付經濟部按縮減之裝置容量,每一千瓩(MW)新臺幣二百萬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如開發商有故意不完備產業關聯執行方案應落實數量或比例、或故意不完備施工所需船舶等經經濟部認定情節重大情形,前述懲罰性違約金提高至兩倍;

2. 另就開發商縮減容量之履約保證金差額,經濟部概不予退還。

值得注意之要點

1. 針對開發商有故意不完備產業關聯執行方案應落實數量或比例、或故意不完備施工所需船舶等經經濟部認定情節重大之情形下,如開發商申請縮減裝置容量,開發商應給付經濟部按縮減之裝置容量,每一千瓩(MW)新臺幣四百萬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2. 依本次行政契約草案,倘發起人或(其)股東轉讓股份變動比例未達20%,似則僅需於事後報請經濟部「備查」即可。惟縱使變動比例未達20%,如有在「經濟部認定涉及影響履約條件」或「其他經甲方(即經濟部)認定之重要事項之變更」之情形,似仍有可能要求開發商須事先報請經濟部取得同意,是以對開發商而言,個案之釋股適用程序仍有一定之不確定性。

3. 本次行政契約草案增訂「契約變更及讓與」條款,雖相對較為明確,惟就經濟部於審查案件並給予同意之原則與要求為何,以及開發商釋股需要檢具之具體佐證資料為何,仍欠缺明確規範,而現階段之規則是否已足以供業者遵循,尚有待未來持續觀察。


[1] 有關區塊開發之釋出容量、辦理期程與選商過程,請參本所新知《離岸風電區塊開發規劃草案要點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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