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機制糾紛審判實務探討系列(六) ─ 股權激勵計劃中股權代持的風險與解決策略探討(中國大陸)

2023.11

陳姣姣、黃郁婷

在當前的商業環境之下,股權激勵計劃已經成為了企業激發員工積極性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然而,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隱藏著諸多問題,其中股權代持便是其中的一個。本文將探討股權激勵中股權代持所可能遭遇的風險,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一、股權代持及其産生原因

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股權代持現象普遍存在。這主要是源於以下幾個原因:

1. 方便吸引投資:對於初創公司或需要融資的企業來說,通過股權代持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因為這種方式可以避免因股東信息頻繁變動導致公司控制權受到影響,或者給公司帶來繁瑣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 股東人數限制:由於《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2到200人,因此,在股東人數的限制下,企業可能不允許直接向大量員工發放股份。此時,股權代持便成為了一種可選的解決方案。

二、股權代持所面臨的風險

在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股權代持雖然提供了一種靈活的解決方案,但同時也暴露出顯著的風險。在很多情況下,股權代持是由大股東進行的。由於大股東通常能夠在股東會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有可能利用其權力操控股東會,實施轉移公司利潤的行為。這種行為最終可能導致被激勵員工被剝奪分紅權。

在司法實踐中,大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轉移公司利潤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終528號一案中,大股東太一工貿公司未經股東會決策同意,沒有合理事由,將太一熱力公司的利潤轉移至其他公司,導致小股東居立門業公司無法獲得分紅。

儘管法律規定隱名持股在無特定無效情形下均視為有效,然而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尚未經過正式認定。因此,在缺乏充分知情權的情況下,其分紅權益的保障顯得愈加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因此,在股權代持的情況下,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該股權代持協議就是有效的,並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實際出資人可以根據股權代持協議要求主張其股東身份。然而在實際出資人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之前,隱名股東的身份尚未得到確認。在股權激勵的股權代持制度下,被激勵員工未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中,不是該公司的顯名股東,而查閱權是賦予公司顯名股東的,被激勵員工是通過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被激勵員工雖是實際出資人,但處於隱名狀態,外人無從得知,故被激勵員工並不具備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進而無法保障其知情權。

三、解決方案

這種不公平的現象使得被激勵員工感到擔憂,因為他們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會背離股權激勵股權代持制度用於激勵員工的出發點。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企業需要採取一系列措施來加強股權激勵代持制度的管理和完善,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為了降低股權代持帶來的風險,企業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措施:

1. 建立完善的股權激勵制度。企業應該建立完善的股權激勵制度,員工和代持人之間需要簽署代持協議,明確股權的權益歸屬於被激勵員工,代持人僅代表被激勵員工持有,協議中應包括代持股權的數量、行使方式、轉讓限制等條款。

2. 加強監管力度。企業應該加強對代持人的監管力度,對其行為進行定期評估,對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定期審計,並對被激勵員工開放查閱權限。

3. 建立風險預警機制。企業應該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股權代持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同時,應該加強與員工的溝通和交流,及時瞭解員工的想法和意見,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相關文章


本網頁上所有上海理慈法律新知資料內容(「內容」)均屬上海理慈律師事務所所有。上海理慈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上海理慈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頁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上海理慈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頁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上海理慈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上海理慈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