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區塊開發規劃草案要點 (台灣)

周志雯 律師[1]
翁任慧 實習律師

經濟部能源局(「能源局」)於今(2021)年5月11日公布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選商機制規劃草案[2](「選商機制規劃草案」),預計於2026年至2035年,每年釋出開發容量將自原先規劃的1GW提高至1.5GW,10年總計釋出容量15GW。根據能源局公告,區塊開發規劃重點涵蓋區塊開發機制規劃、產業政策、碼頭建設、電網建設四大面向,其中,區塊開發機制規劃重點主要包括盤點可開發場址及容量、規劃申請資格、評選制度與辦理期程。依照該草案內容,區塊開發選商機制擬採取兩階段選商方式,即「先資格審查、後價格評比」,至於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方面,擬延續離岸風電第二階段潛力場址之關鍵發展項目,並增加彈性機制以及加分機制。謹就區塊開發選商機制規劃草案重點摘要如下:

一、2026年至2035年釋出容量與辦理期程

根據選商機制規劃草案,預計於2026年至2035年,10年總計釋出容量15GW,將分階段於2026年至2031年釋出容量9GW(「區塊開發第一階段」),於2032年至2035年釋出6GW(「區塊開發第二階段」)。

區塊開發第一階段,將分年分期辦理,第1期併網年度2026年至2027年,分配容量3GW(每年1.5GW),選商時程預計在2022年第2至第3季,目前規劃於2022年6月30日第1期選商截止收件,於2022年8月31日前公布第1期選商結果。第2期併網年度2028年至2029年,分配容量3GW(每年1.5GW),選商時程預計在2023年第2季。第3期併網年度2030年至2031年,分配容量3GW(每年1.5GW),選商時程預計在2024年第2季。經濟部將視第1期辦理情形,進行滾動檢討第2、3期選商作業規劃。

區塊開發第二階段,經濟部將就區塊開發第一階段選商結果、以及國際技術發展等因素,綜合考量後另行規劃。

二、「先資格審查、後價格評比」之兩階段選商流程

 首先,關於申請資格要件方面,開發商必須取得環保主管機關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建議通過或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經濟部核發之風場場址規劃備查且尚未失效、以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審查意見書,並且必須提出區塊開發容量分配申請表、計畫書、以及風場位置圖、風力機組布置圖等各項應備文件。

就資格審查標準而言,評選項目涵蓋技術能力、財務能力以及產業關聯項目。其中,針對技術能力項目(60%),審查原則主要考量開發商及合作團隊經驗與能力,以及風場規劃之完整性、可行性與適宜性,評選細項包括建造能力(25%)、工程設計(20%)、運轉與維護規劃(15%)。此外,針對財務能力項目(40%),審查原則主要考量專案及開發商財務健全性(25%)及股東資本能力(15%)。另針對產業關聯項目部分,審查原則主要考量產業關聯應達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局」)產業關聯政策所定之資格,依照工業局於今(2021)年5月11日公布之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方案規劃草案[3](「產業關聯規劃草案」)之要求,申請開發商在產業關聯關鍵發展項目之落實數量應達申設容量之60%,且加分項目應達10分以上。

根據產業關聯規劃草案,產業關聯關鍵發展項目分為電力設施、水下基礎、風力機零組件、海事工程四大類共計26項,其中包括延續前階段潛力場址項目之陸上電力設施(變壓器、開關設備、配電盤)、風力機全機艙組裝及扣件、塔架及扣件等項目,並新增陸上電纜線、海上變電站設備、風力機變漿系統等。此外,加分項目包括技術落地較困難的項目例如風力機發電機、以及海纜、浮動型式水下基礎等總計57項,開發商得自選項目、自選數量、自述核心製程技術。

按依選商機制規劃草案之要求,開發商必須先通過資格審查之後,始能進行價格評比。關於價格評比方面,設有競價價格限制,以依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第8點公告之選商前一年度迴避成本為競價價格上限,競價價格下限設定為0元/度。競價分配序位係以價格最低者為第1序位,次低者為第2序位,後續序位依此類推。如同價格者,將以「額外產業關聯承諾」分數較高者優先。

三、容量分配原則與上限

本次選商機制規劃草案訂定之容量分配原則,將依序位、併接點位核配台電公司公告當年度可併網容量,以各期容量分配上限為原則(即2026年-2027年3GW,2028年-2029年3GW, 2030年-2031年3GW),自第1序位及各期第1年度,依次累計申請容量至各期容量上限。若當期因年度容量分配上限不足分配,就不足部分分配於當期次一容量提供年度。然而,若可併接點位容量或當期可分配容量小於100MW者,不再辦理分配。

至於容量分配上限,關於各期單一風場與同一開發商容量分配,均以0.5GW為上限。然而,經濟部得考量風場完整性、開發效益、國內產業量能及輸配電業公告併網容量等條件,增加100MW分配容量。根據選商機制規劃草案,前述「同一開發商」之定義,係指(1)申請案中有籌備處/公司相同、或發起人之一相同、或對外代表人之一相同者。與(2)申請案股東中有法人之一相同、或基金普通合夥人之一相同者。上述發起人、法人係指其於申請案中,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比例不低於20%者。就此一定義於具體個案中之認定與適用,宜與能源局進一步釐清。

 此外,關於同一風場複數開發商申請之選商原則,倘若同一場址有複數開發業者同時競爭時,序位在前者優先分配,序位在後者將不予分配容量。

觀諸本次區塊開發選商機制規劃草案與產業關聯規劃草案,可以看出能源局與工業局對於各界長久以來的期待做出回應,例如擴大釋出開發容量、產業關聯政策增加彈性機制與加分機制等,然而,針對各相關產業與不同利害關係人所關注涉及風場場址開發區域與海域規劃、環境與生態保護規劃、以及開發商股權轉移規範與審查原則等具爭議性的重要議題,在本次公告的草案中尚未能夠提出具體明確的說明。有鑒於區塊開發規劃機制是否足夠完善以及規劃目標能否具體落實,對於台灣離岸風電產業之健全發展至為關鍵,而能源局所規劃之區塊開發第一階段第1期選商時程迫近(2022年第2至第3季),期盼能源局與相關政府機關對於上述重要議題能夠儘速公布具體明確的規範,以供各界有所遵循。

[1]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惟本文內容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1&news_id=19823

[3]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Board.aspx?kind=3&menu_id=57&news_id=19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