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离岸风电区块开发第二期选商机制草案之股权、装置容量变更规范(台湾)

2023.11

庄薇馨、杨宜蓁

经济部能源署于112年9月27日举办离岸风电区块开发第二期(3-2期)说明会,并提出选商机制规则草案。除延续「先履约审查、后价格竞比」之二阶段选商流程外[1],国产化产业关联方案由开发商自选项目与数量,惟分数须达70分以上,才能进入竞比阶段;于竞比排序上,将依价格高低决定分配序位,若同价格者则依产业关联分数高低排序之。

一、股权变更规范

往年之离岸风电行政契约仅有空泛约定开发商未经经济部书面同意,不得移转或让与契约之权利义务关系,惟未订定任何取得释股同意应遵循之准则,引发争议。依能源署公布之区块开发契约书草案,本次行政契约草案则于第十二条增订「契约变更及让与」条款。依本条规定,开发商就涉及以下「股权变更」之情事,应事先报请经济部同意:

1. 新增发起人或股东。

2. 发起人或股东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合计达20%以上。

3. 发起人之股东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合计达20%以上。

4. 因增减资或他行为,原发起人或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变动比例达20%以上。

5. 其他经经济部认定涉及影响技术能力、财务能力或完工期程等履约条件之股权变更或其他行为。

另,如开发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事由而无法履行产业关联执行方案,亦须事先检具佐证资料报请经济部工业局申请契约变更,并取得同意。

二、装置容量变更规范

开发商如拟「缩减装置容量」亦应事先报请经济部同意后始得为之。依本次行政契约草案第十四条,增订开发商「变更(缩减)装置容量」之义务及责任。

开发商经经济部同意缩减装置容量时,应履行之主要义务包括:

1. 开发商应给付经济部按缩减之装置容量,每一千瓩(MW)新台币二百万元计算之惩罚性违约金,如开发商有故意不完备产业关联执行方案应落实数量或比例、或故意不完备施工所需船舶等经经济部认定情节重大情形,前述惩罚性违约金提高至两倍;

2. 另就开发商缩减容量之履约保证金差额,经济部概不予退还。

值得注意之要点

1. 针对开发商有故意不完备产业关联执行方案应落实数量或比例、或故意不完备施工所需船舶等经经济部认定情节重大之情形下,如开发商申请缩减装置容量,开发商应给付经济部按缩减之装置容量,每一千瓩(MW)新台币四百万元计算之惩罚性违约金。

2. 依本次行政契约草案,倘发起人或(其)股东转让股份变动比例未达20%,似则仅需于事后报请经济部「备查」即可。惟纵使变动比例未达20%,如有在「经济部认定涉及影响履约条件」或「其他经甲方(即经济部)认定之重要事项之变更」之情形,似仍有可能要求开发商须事先报请经济部取得同意,是以对开发商而言,个案之释股适用程序仍有一定之不确定性。

3. 本次行政契约草案增订「契约变更及让与」条款,虽相对较为明确,惟就经济部于审查案件并给予同意之原则与要求为何,以及开发商释股需要检具之具体佐证资料为何,仍欠缺明确规范,而现阶段之规则是否已足以供业者遵循,尚有待未来持续观察。


[1] 有关区块开发之释出容量、办理期程与选商过程,请参本所新知《离岸风电区块开发规划草案要点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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