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經濟部及財政部訂定發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子法

2022.09

理慈生技醫藥法團隊[1]

配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生技條例」)各項措施之施行,臺灣經濟部及財政部於2022年6月即開始預告生技條例各子法辦法,以廣納各界修正建議,並於同年8月初陸續公布8項子法。各子法辦法公告及施行日期,與本次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2022年8月4日經濟部以經工字第11104603290號令訂定公布「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下稱「審定辦法」)。審定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值得注意者,與同年6月15日預告草案相較,審定辦法除將「研發及專職人員之人數」作為生技醫藥公司之審定要件,並要求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之有效期間內,每年度所聘僱之專職研究發展人員亦須符合前開規範之人數要求(審定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4條第2項)。

審定辦法其餘重點,請參考本所2022年6月理慈特輯文章:「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專題文章(一)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重點及臺灣經濟部預告子法「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草案」。

二、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2022年8月30日經濟部及財政部分別以經工字第11104603230號及台財稅字第11104650980號令公告修正「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研發支出投抵辦法」)。研發支出投抵辦法將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

此辦法相關重點,請參考本所2022年7月理慈特輯文章:「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專題文章(二) ─ 臺灣經濟部預告子法「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草案」。

三、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2022年8月24日經濟部及財政部分別以經工字第11104603140號及台財稅字第11104646460號令訂定公布「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設備投抵辦法」),且明定此辦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

亦值注意者,與同年5月30日預告草案相較,設備投抵辦法新增未於申請期間登錄並上傳成功完成申辦作業者,不予受理之法律效果。此外,設備投抵辦法內更明訂生技醫藥公司於本系統完成相關申辦作業後,系統將發送通知至該公司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經本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設備投抵辦法第10條第2項)。

設備投抵辦法其他重點,請參考本所2022年7月理慈特輯文章:「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專題文章(三) ─ 臺灣經濟部預告子法「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草案」。

四、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

2022年8月24日經濟部及財政部分別以經工字第11104603140號及台財稅字第11104646460號令訂定公布「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下稱「個人投減辦法」)。同年月30日,經濟部及財政部接續分別以經工字第11104603230號及台財稅字第11104650980號公告修正「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下稱「事業投抵辦法」)。前揭二辦法均明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

事業投抵辦法及個人投減辦法其他重點,請參考本所2022年7月理慈特輯文章:「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專題文章(四) ─ 臺灣經濟部預告營利事業、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抵減草案之規範要點」。

五、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2022年8月15日經濟部以經工字第11104603350號令訂定公布「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下稱「緩課股認定辦法」)、「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同年月25日財政部接續以台財稅字第11104620870號訂定公布「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適用緩課辦法」)。前揭三辦法均明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

前揭三辦法與預告草案相較,值得注意之變動處為:

1. 新增生技醫藥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認定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規定時,若屬實體股票,應檢附股票影本,若股票張數多者,部分股票影本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緩課股認定辦法第4、5條)

2. 新增生技醫藥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認定時,如技術投資人為個人者,尚須檢附如個人之學經歷、具備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之證明文件及關連說明資料等文件。(緩課股認定辦法第5條第2項)

3. 修正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持有生技醫藥公司經核准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並認購取得股票,其認股權憑證取得日及執行權利日應於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緩課股認定辦法第7條第1項)

4. 修正股票若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以「可處分日」為生技醫藥公司及高階專業人員或個人技術投資人申報所得稅及計算所得之時點(適用緩課辦法第2、3、5條)

前揭三辦法其他重點,請參考本所2022年8月理慈特輯文章:「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專題文章(五) ─ 臺灣經濟部及財政部公告「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及「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草案」。


[1] 此團隊由李宗德、黃郁婷、翁乃方、楊宜蓁、郭彥含及李鈺婷等法律專業人士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