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專題文章(四) ─ 臺灣經濟部預告營利事業、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抵減草案之規範要點

2022.07

黃郁婷、李鈺婷

考量生技醫藥公司(下稱「生技公司」)品項之開發成功至順利上市,耗費時間長且資金投入高,為利生技醫藥產業之募資,「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及第8條明定營利事業、個人投資符合法定條件之生技公司時,得適用股東投資所得額抵減政策。

鑒此,經濟部於2022年5月30日預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下稱「事業投抵辦法」)修正草案及「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下稱「個人投減辦法」)草案,規範要點說明如下:

一、投資抵減之條件

營利事業股東(事業投抵辦法第4條) 個人股東(個人投減辦法第3條)
1. 成為從事特定業務之生技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

2. 生技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

1.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2. 對同一公司當年度繳納股款達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且

3. 自繳款日起持有股票期間達三年。

二、投資抵減限額

(一) 營利事業股東

營利事業股東得以取得股票之現金價款2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算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則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按其原可抵減之金額,依持有股權比例計算享有投資抵減金額,並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生技公司記名股東第四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惟應注意,原則上營利事業股東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然而,倘生技公司已於2021年12月31日前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者,其營利事業股東每年度得抵減總額則不受50%限額限制。(事業投抵辦法第4條)

(二) 個人股東

個人股東自持有股票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起二年內,得就投資金額50%範圍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然而,每年得減除之金額,以五百萬元為限。(個人投減辦法第3條)

三、租稅抵減/優惠所需文件之申請

(一) 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申請

生技公司申請適用本條例第7條或第8條之租稅抵減/優惠時,無論係針對營利事業股東或個人股東,均須於法定期限內(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自公司增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規定文件(如公司設立登記表、原始股東名冊、投資計畫書、生技公司審定函等),向經濟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事業投抵辦法第3條、個人投減辦法第4條)

(二)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申請

生技公司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個人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三年後,檢具規定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投資計畫核准函、增資股東會紀錄/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等),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個人股東之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事業投抵辦法第5條、個人投減辦法第5條)

(三) 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之申請、投資計畫項目變更或期限延長之申請

申請適用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租稅優惠之生技公司,應於投資計畫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之管理單位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倘生技公司未能於投資計畫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或有投資計畫項目變更情形時,於前述期限屆滿前,應向經濟部申請延長或變更,惟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倘若生技公司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投資計畫,則應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通知經濟部無法完成投資計畫。(事業投抵辦法第6、7條、個人投減辦法第6、7條)

四、追繳規定

如生技公司有被撤銷或廢止審定函之情形時,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個人股東已抵減之稅額,則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加計利息追繳。(事業投抵辦法第10條、個人投減辦法第10條)

五、其他

若生技公司未將募集資金於計畫期限內全數支應投資計畫時,營利事業股東或個人股東可適用投資減除金額,將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事業投抵辦法第11條、個人投減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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