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專題文章(五) ─ 臺灣經濟部及財政部公告「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及「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草案

2022.08

黃郁婷、郭彥含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生技條例」)為鼓勵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參與生技醫藥公司(下稱「生技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並分享營運成果,生技條例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生技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或認股權憑證,除得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制度外,該等人員亦可於持有股票並任職或提供技術服務累計達二年時,按「實際轉讓價格」與「股票取得時價或價格」兩者較低者進行所得稅之課徵。

對此,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財政部日前已擬定並公告相關子法徵求大眾意見,包括「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下稱「緩課股認定辦法」)、「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下稱「認股憑證辦法」)草案,以及「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下稱「適用緩課辦法」)草案。重點摘要如下:

一、適用對象:「高階專業人員」係指擔任生技公司執行長或經理人以上職務之人員,且具備運用於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專用於生醫產業創新技術平台等生技醫藥項目之專門技術、知識或由法律所創設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或植物品種權等相關專業或技術。「技術投資人」係指以生技公司所需技術抵充出資之技術入股投資人。(緩課股認定辦法草案第2條、認股憑證辦法第2條)

二、緩課股票:適用生技條例第9條、第10條緩課規定之股票,包括生技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及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因執行認股權憑證而取得之股票。為配合生技條例之施行期間,生技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發行股票日或發行認股權憑證日,以及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股票取得日及認股權憑證取得日,應於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間。(緩課股認定辦法草案第3條、第7條)

三、個人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制度: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應於取得股票時,選擇將取得股票全數緩課所得稅。(緩課股認定辦法草案第3條)

四、生技公司申請緩課認定: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其設立登記或發行股票變更登記核准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緩課認定。(緩課股認定辦法草案第4、5條)

五、生技公司申請備查:高階專業人員任職或個人技術投資人提供公司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該生技公司應於達二年之日起二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備查。(緩課股認定辦法草案第6條)

六、生技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生技公司應檢附法定文件向經濟部申請發行認股權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生技公司審定函、公司營運計畫書、申請核發認股權憑證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之學經歷及證明。認股權憑證之發行認購價格未低於票面額者,由經濟部逕予審查;如低於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者,經濟部應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認股憑證辦法第3條、第5條)

七、生技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義務:生技公司應自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年度起至所得課稅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法定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核發之獎酬高階專業人員認定函影本或技術投資人技術入股認定函影本。(適用緩課辦法第2條)

八、緩課所得稅之股票及認股權憑證免除扣繳義務:適用生技條例緩課所得稅規定者,免除扣繳義務人給付時之扣繳義務;但經主管機關否准申請或撤銷生技公司審定函之案件,扣繳義務人應依限補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適用緩課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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