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專題文章(二) ─ 臺灣經濟部預告子法「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草案

2022.07

黃郁婷、翁乃方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考量專職研究發展人才之培訓已可納入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範疇,故刪除原生技新藥產業發條例中關於人才培訓支出抵減部分。此次修法亦將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由35%下修至25%,且適用對象限定為從事研發製造業務之生技醫藥公司(下稱「生技公司」)。

經濟部於2022年6月15日預告子法「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草案(下稱「研發支出投抵辦法」,係主要修正「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預告期間為十五日(至2022年6月30日)。研發支出投抵辦法重點如下:

一、適用資格:

經由經濟部審定從事研發製造業務之生技公司,且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未經撤銷或廢止,並於最近三年未有重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者,符合申請適用研發支出投抵辦法之資格條件。(研發支出投抵辦法第2條)

二、研發支出項目:

將專職研究發展人才之教育訓練費用明確納入研發支出範疇,並將儀器設備購置成本及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排除於研發支出項目之外。(研發支出投抵辦法第3條)

三、研發人才教育訓練支出:

明定教育訓練活動費用範圍,並要求應指派全職研究發展人員參與業務相關之訓練。(研發支出投抵辦法第4條)

四、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發支出審查意見:

生技公司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支出及申請就研究與發展支出提供審查意見。

經濟部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將專案申請認定結果或審查意見函送至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供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研發支出投抵辦法第5條)

五、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金額:

生技公司投資於研發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按支出年度順序,依序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以不超過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之金額不在此限。(研發支出投抵辦法第7條)

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生技公司應於辦理支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填報支出項目,並檢附相關資料,例如生技公司審定函、公司組織圖及研究人員名冊、研發單位使用耗材之完整進、領料紀錄等,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倘生技公司未於辦理支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填報者,該年度之研發支出數額不得適用投資減低;其已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於辦理抵減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填報者,該年度不得適用投資減低。(研發支出投抵辦法第9條)

七、虛報不實之處理:

倘生技公司經撤銷或廢止審定函,則先前已依規定抵減之稅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並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研發支出投抵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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