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2.0正式上路—財政部修正發布促參法施行細則(臺灣)

2024.03

洪堃哲、楊宜蓁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下同)112年12月28日以台財促字第11225539780號令修正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如下:

一、明定各類公共建設之定義

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1])促參法第3條擴大公共建設及服務類別,新增「影視音設施」、「綠能設施」、「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及「數位建設」之定義:

(一) 影視音設施:指展覽、表演、製作、發行、映演。(第12條)

(二) 綠能設施:指從事新淨潔能源之發電、節約、提升效率、抑制用電負載、輸配送或儲存之建設、維護、檢測等相關設施。(第15條)

(三) 數位建設:指為推動先進網路、縮短數位落差、加速產業數位轉型及促進跨域創新運用等產業所需之數位軟硬體及其設施。(第25條)

(四) 另增訂「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範圍,包含: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服務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第8條)

二、招商文件公開閱覽

為能於公共建設辦理公告招商前,廣納首次公告潛在投資人意見,確保招商條件之公平合理性並降低促參案件之履約爭議風險,本次修正增訂應於徵求民間參與前辦理公開閱覽之案件類型,包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重大公共建設。

(二) 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之有償BTO(Build-Transfer-Operate)案件。

(三) 促參法第九條之一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案件。

(四) 其他經主辦機關認有必要之案件。

主辦機關並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或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第61條)

三、未簽約之協商補償費用金額範圍

依促參法修正條文第45條,若主辦機關於簽約前,因政策變更或公益考量,最終決定不予議約或簽約時,應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並應與其協商補償金額,補償範圍得包括其準備申請及因信賴評定所生之合理費用。本次修正並明訂其合理費用範圍,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 最優申請人於甄審前之準備申請階段所實際支出之各項成本。

(二) 最優申請人於簽約前之議約階段所實際支出之各項成本。(第70條)


[1]有關母法促參法修正條文之相關內容,詳參本所111年5月新知《臺灣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函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112年3月新知《總統令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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