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內碳權交易新政:企業應注意事項

2024.03

莊薇馨、李依庭

為規範國內減量額度的買賣對象及方式,臺灣環境部於2023年12月15日預告訂定「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下稱「本草案」),依環境部113年度擬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清單,最快可能於2024年8月發布施行。本草案重點摘要如下:

一、買賣資格與標的

(一) 賣方資格

已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並持有減量額度[1]的事業。(本草案第5條)

(二) 買方資格

有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6條規定用途之事業得為買方,包含應繳交碳費、進行增量抵換之事業。(本草案第5條)

(三) 買賣標的

限於事業依法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所取得的減量額度。減量額度買賣以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最小單位,每單位均有其編碼。為防炒作,明定每單位僅能移轉一次,買進不得再賣出,將以編碼辨識並追蹤每單位減量額度的移轉情形。(本草案第2條第2、3款、第4條、第27條第2項)

二、3種買賣模式

減量額度買賣分為3種模式:

(一) 定價交易

賣方於臺灣碳權交易所(下稱碳交所)上架減量額度,標明定價及數量後,由買方下單,最先下單者完成買賣。(本草案第2條第4款第1目)

(二) 協議交易

碳權不公開上架,由買賣雙方私下協議交易數量與價金,亦得為無償交易。(本草案第2條第4款第2目)

(三) 拍賣

賣方於碳交所公開標售交易數量及底價,由提出合格標件且出價最高之買方依序得標。(本草案第2條第5款)

事業執行抵換專案、自願減量專案所取得的減量額度,得為定價交易、協議交易及拍賣。至事業執行先期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僅得為協議交易。(本草案第10條)

三、買方應注意事項

將針對碳權買賣收取手續費。除採拍賣者由買賣雙方各自繳納手續費外,採定價交易或協議交易者,由買方繳納手續費。(本草案第12條)

四、賣方應注意事項

(一) 定價交易

賣方應向環境部申請將減量額度資料公開於碳交所平台,包含交易數量、編碼及價格、減量額度來源之專案名稱、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及其執行情形、減量額度之使用期限及用途等。供公開閱覽14日後,由環境部進行上架。(本草案第13條)

(二) 協議交易

賣方應提交減量額度資料,包含經買賣雙方公證的合約書,向環境部申請同意。(本草案第17條)

(三) 拍賣

賣方應向環境部申請將減量額度資料公開於碳交所平台。供公開閱覽28日後,由環境部公告拍賣。(本草案第19條)

賣方所提供的減量額度資料有不實者,將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則可能遭限制或停止交易。(本草案第37條第3款)


[1] 指事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所取得的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所取得的抵換專案減量額度、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所取得的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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