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修正條文(臺灣)

2023.03

洪堃哲、楊宜蓁

中華民國(下同)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部分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次修法為配合國家政策發展需要及提高民間參與誘因,於促參法第3條擴大公共建設及服務類別,新增「影視音設施」、「綠能設施」、「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以及「數位建設」納入適用促參法公共建設類別。

另本次修正於111年12月2日立法院三讀時所為之附帶決議,亦值注意:

1. 就納入數位建設部分,立法院要求財政部盡速督促主辦機關於投資契約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以維國內資通安全環境。

2. 因促參方式多元化,立法院亦要求財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軟硬體設備、人員、服務內容有無國安或資安疑慮建立評估機制,並納入甄審階段之評審及履約管理階段之定期考評程序[1]

有關本次促參法修正條文之相關內容,詳參本所111年5月新知:臺灣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函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 參立法院公報第111卷,第110期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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