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經濟部預告「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修正草案

2024.03

洪堃哲、郭梵均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為工廠管理輔導法授權訂定的子法,就「危險物品」的範圍、種類、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詳細規定。本辦法第11條規定工廠負責人應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經濟部於2024年1月31日預告本辦法第11、12條修正草案,於現行的「初次申報」、「定期申報」外,新增「動態申報」類型,並預告本辦法若修正通過,將於2024年6月1日施行。以下就修正後,工廠負責人應注意之處詳為分析:

一、「危險物品」及「管制量」之定義

本辦法第2條將「危險物品」定義為:(1)氧化性固體;(2)易燃固體;(3)發火性液體、固體及禁水性物質;(4)易燃液體;(5)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6)氧化性液體;(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中(1)至(6)所包含之物質類型,依序列舉於本辦法第3至第8條。其「管制量」,按危險物品種類不同,分別規定於本辦法附表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235671&lan=C)。

二、新增「動態申報」類型

本辦法第11條原規定「初次申報」、「定期申報」二種類型,修正後將新增「動態申報」類型,即工廠負責人於初次申報、定期申報之外,若遇以下兩種情形之一,需於事實發生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2)工廠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範圍或種類,且其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三、不遵守申報義務所需面臨的處罰

申報未依期限或未遵守申報內容時,主管機關將令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若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主管機關將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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