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参2.0正式上路—财政部修正发布促参法施行细则(台湾)

2024.03

洪坤哲、杨宜蓁

财政部于中华民国(下同)112年12月28日以台财促字第11225539780号令修正发布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施行细则条文,自发布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点主要如下:

一、明定各类公共建设之定义

配合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下称「促参法」[1])促参法第3条扩大公共建设及服务类别,新增「影视音设施」、「绿能设施」、「资源循环再利用设施」及「数位建设」之定义:

(一) 影视音设施:指展览、表演、制作、发行、映演。(第12条)

(二) 绿能设施:指从事新净洁能源之发电、节约、提升效率、抑制用电负载、输配送或储存之建设、维护、检测等相关设施。(第15条)

(三) 数位建设:指为推动先进网路、缩短数位落差、加速产业数位转型及促进跨域创新运用等产业所需之数位软硬体及其设施。(第25条)

(四) 另增订「卫生福利及医疗设施」范围,包含:老人福利机构、身心障碍服务机构、长期照顾服务机构。(第8条)

二、招商文件公开阅览

为能于公共建设办理公告招商前,广纳首次公告潜在投资人意见,确保招商条件之公平合理性并降低促参案件之履约争议风险,本次修正增订应于征求民间参与前办理公开阅览之案件类型,包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重大公共建设。

(二) 促参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办理之有偿BTO(Build-Transfer-Operate)案件。

(三) 促参法第九条之一有偿取得公共服务案件。

(四) 其他经主办机关认有必要之案件。

主办机关并应将公开阅览之文件置于指定之适当处所,或以电子化方式公开于主办机关资讯网路,期间不少于十日。(第61条)

三、未签约之协商补偿费用金额范围

依促参法修正条文第45条,若主办机关于签约前,因政策变更或公益考量,最终决定不予议约或签约时,应以书面通知最优申请人,并应与其协商补偿金额,补偿范围得包括其准备申请及因信赖评定所生之合理费用。本次修正并明订其合理费用范围,得包括下列项目:

(一) 最优申请人于甄审前之准备申请阶段所实际支出之各项成本。

(二) 最优申请人于签约前之议约阶段所实际支出之各项成本。(第70条)


[1]有关母法促参法修正条文之相关内容,详参本所111年5月新知《台湾立法院审议行政院函送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112年3月新知《总统令公告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部分修正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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