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4

全聯未履行結合承諾 臺灣公平會重罰

2024.05

陳信宏、翁乃方、楊宜蓁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與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結合案[1],於2022年7月13日經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其中,結合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要求全聯與大潤發應履行其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2]之負擔。

然而,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全聯未履行上述併購大潤發時的結合承諾,故公平會依公平法39條1項規定,裁處全聯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3]

一、處罰之行為內容

經公平會調查,結合後,全聯雖刪除供銷合約中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但在實際執行上,全聯仍有以下約束供貨廠商,包括:

(一) 於供貨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經全聯訪價發現有不符之情,供貨商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

(二) 於促銷檔期,全聯透過訪價及跟價,進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若供貨商拒絕同意,全聯後續將逕自降價促銷,並向該供應商進行扣款。

二、對於競爭之影響

公平會表示,課予全聯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考量係因:全聯在執行此政策時,表面上似乎是為消費者謀福利的降價銷售行為,但實則是全聯為保障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其強大的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之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的幅度,其結果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的競爭。對消費者而言,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實質上限制了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的功能。

三、簡析

(一) 依處分書之記載,被處分人全聯向公平會抗辯表示,其係根據結合決定第2項負擔「應針對各地區特定商品參考同業價格得再調低價格」,依此進行訪價且降價,但該行為卻同時違反第6項負擔而遭公平會處分,認為此二負擔互有矛盾,作為抗辯。但依公平會之處分說明,其施加上述第6項負擔之初衷,係透過要求全聯刪除最惠客戶條款,使其不得將成本轉嫁予供貨廠商,但並不妨礙全聯於競爭激烈之區域市場調低其商品售價,以為競爭,是以上述二項負擔並無矛盾。換言之,公平會選擇以較保障消費者(即終端市場之競爭)並兼顧供貨廠商權益的作法作成全聯-大潤發結合決定,而其決定應係考慮本件結合後通路之市場力量強化,故予以適當之限制。

(二) 於本件結合決定中,公平會既課予全聯禁止「最惠客戶條款」之負擔,但同時要求全聯維持其低價之訂價政策,對於通路商而言,同時履行此二負擔勢必影響其毛利,實際執行成效有待觀察[4]。然對業者而言,倘若認為此二負擔互有矛盾,以致於實際無法執行者,則應研議是否循行政救濟途徑爭執此二負擔之有效性、範圍或界線,待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以後再為爭執,恐將落於不利之處境。

(三) 近年公平會積極追蹤業者於結合案件中負擔履行情形。如有線電視業者未履行2010年結合決定負擔,即遭公平會重罰共計1億元之罰鍰[5]。公平會並強調其依法另可施以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足見公平會對於結合決定負擔之履行,有積極執法之趨勢,業者應予留意。




[1] 請參本所2022年9月新知《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附負擔不禁止全聯與大潤發結合案》。
[2] 有關近年公平會對結合案施加負擔內容之介紹與比較,請參本所2023年6月新知《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附負擔不禁止統一與家福結合案》。
[3] 請參公平會2024年4月17日第1696次委員會議決議。
[4] 請參前註1之介紹。
[5] 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因未履行本會99年10月29日公結字第099004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五項及第八項負擔,合致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大富媒體、凱擘各新臺幣5,000萬元,共計新臺幣1億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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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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