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附負擔不禁止全聯與大潤發結合案

2022.09

陳信宏、楊宜蓁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聯)擬取得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潤發)95.97%股份之結合案,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3日委員會議決議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決定內容摘要

本案產品市場界定為「量販超市市場」,地理市場則為全國。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於全國地理市場之市占率為38.77%,所屬市場結構為中高度集中市場,公平會認為本案將引起限制競爭關注(包括結合後有單方提高商品價格或減少促銷優惠等風險)。惟於整體經濟利益之評估上,公平會認為本案結合後有提升營運效率、增加商品調度效率、減少店面缺貨率及提升客戶滿意度之規模經濟綜效。

故為確保本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會附加下列負擔[1]不予禁止:

針對消費者福祉之保障

1. 全聯與大潤發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包括但不限於不得任意調漲價格。但非因參與結合事業之原因,例如供貨商本身成本結構改變之漲價等,不在此限。

2.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全聯應維持全國一致訂價政策(亦即相同產品在市區或偏遠地區銷售之價格相同)。惟其針對特定地區競爭情形得再進一步調低價格。

針對保護供貨廠商之相關措施

3.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結合事業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於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例如供貨廠商採用結合事業所提供的新促銷或廣告服務,不在此限。

4.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刪除全聯供銷合約中有關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之約定。

5.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對於結合事業之供貨廠商不收取商品上架費、新點贊助費。

6.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對於年度供銷制度之變更及交易條件之修正,不得更為不利。若有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應由供貨廠商自由選擇及決定是否使用該項服務,且須事先取得同意。

定期報告:

7. 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結合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

簡析

1. 由公平會附加之負擔,可發現其對流通事業間結合所關注之競爭影響主要為二,即對於下游端消費者之影響、及對上游端供貨商之影響。。

2. 近年公平會對其認為有競爭疑慮之結合案件,於不禁止結合決定所附加之負擔,有傾向採取較多之行為矯正措施之趨勢。此在結合後市占率較高之案例中尤其如此。本案全聯在相關市場的市占率將大幅提升,且結合後在相關市場的市占率超過三分之一,因此公平會附加更多之行為面之負擔以降低潛在限制競爭效果。

3. 全聯過往之低價策略、顧及離島地區消費者、照顧農民等,為公平會不禁止本結合之考量之一,顯示公平會在本案所考量之因素跨及企業社會責任(CSR)面向,非僅競爭因素之考量而已。公平法第13條規定「…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公平會在本案中應係將社會責任等「非競爭因素」納入對整體經濟利益之範疇。雖然過去公平會也曾在結合案件中將「非競爭因素」納入考量,但本案似乎更進一步擴張其得考量之「非競爭因素」之範疇,是以此項標準是否會成為未來結合審查之趨勢,值得觀察。

4. 本案公平會所附加負擔之一,係要求全聯應刪除供銷合約中之「最惠客戶條款」,惟同時另一附款則要求全聯應維持其低價之訂價政策、不得任意漲價,公平會應是希望兩面兼顧保障消費者與供貨廠商權益。惟刪除最惠客戶條款是否可能抵銷期望「結合後應維持低價政策」之目的?亦有待觀察。


[1] 本文作者整理。完整負擔內容請參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7月15日公結字第111001號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