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4

全联未履行结合承诺 台湾公平会重罚

2024.05

陈信宏、翁乃方、杨宜蓁

全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全联」)与大润发流通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润发」)结合案[1],于2022年7月13日经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附加负担不禁止结合。其中,结合决定书负担第1项及第6项要求全联与大润发应履行其承诺不采「最惠客户政策」[2]之负担。

然而,经公平会调查后认定,全联未履行上述并购大润发时的结合承诺,故公平会依公平法39条1项规定,裁处全联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3]

一、处罚之行为内容

经公平会调查,结合后,全联虽删除供销合约中最惠客户相关约定条款,但在实际执行上,全联仍有以下约束供货厂商,包括:

(一) 于供货商申请新品上架及申请调涨价格时,要求售价须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数。若经全联访价发现有不符之情,供货商应等比例降价。甚至部分有约定违约金。

(二) 于促销档期,全联透过访价及跟价,进而向供货厂商协商调整促销售价及进货价格。若供货商拒绝同意,全联后续将径自降价促销,并向该供应商进行扣款。

二、对于竞争之影响

公平会表示,课予全联禁止「最惠客户政策」之负担,考量系因:全联在执行此政策时,表面上似乎是为消费者谋福利的降价销售行为,但实则是全联为保障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其强大的市场力迫使供货厂商吸收成本,并产生「其他通路售价不低于全联」之压力,进而影响其他通路降价竞争的幅度,其结果反而不利于通路市场的竞争。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也难在众多通路享受更优惠的价格。实质上限制了市场依供需条件调整价格的功能。

三、简析

(一) 依处分书之记载,被处分人全联向公平会抗辩表示,其系根据结合决定第2项负担「应针对各地区特定商品参考同业价格得再调低价格」,依此进行访价且降价,但该行为却同时违反第6项负担而遭公平会处分,认为此二负担互有矛盾,作为抗辩。但依公平会之处分说明,其施加上述第6项负担之初衷,系透过要求全联删除最惠客户条款,使其不得将成本转嫁予供货厂商,但并不妨碍全联于竞争激烈之区域市场调低其商品售价,以为竞争,是以上述二项负担并无矛盾。换言之,公平会选择以较保障消费者(即终端市场之竞争)并兼顾供货厂商权益的作法作成全联-大润发结合决定,而其决定应系考虑本件结合后通路之市场力量强化,故予以适当之限制。

(二) 于本件结合决定中,公平会既课予全联禁止「最惠客户条款」之负担,但同时要求全联维持其低价之订价政策,对于通路商而言,同时履行此二负担势必影响其毛利,实际执行成效有待观察[4]。然对业者而言,倘若认为此二负担互有矛盾,以致于实际无法执行者,则应研议是否循行政救济途径争执此二负担之有效性、范围或界线,待法定救济期间经过以后再为争执,恐将落于不利之处境。

(三) 近年公平会积极追踪业者于结合案件中负担履行情形。如有线电视业者未履行2010年结合决定负担,即遭公平会重罚共计1亿元之罚锾[5]。公平会并强调其依法另可施以禁止结合、要求分设事业、处分股份、转让营业、免除职务或其他必要之处分。足见公平会对于结合决定负担之履行,有积极执法之趋势,业者应予留意。




[1] 请参本所2022年9月新知《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附负担不禁止全联与大润发结合案》。
[2] 有关近年公平会对结合案施加负担内容之介绍与比较,请参本所2023年6月新知《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附负担不禁止统一与家福结合案》。
[3] 请参公平会2024年4月17日第1696次委员会议决议。
[4] 请参前注1之介绍。
[5] 大富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凯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12家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因未履行本会99年10月29日公结字第099004号结合案件决定书第五项及第八项负担,合致公平交易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处大富媒体、凯擘各新台币5,000万元,共计新台币1亿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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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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