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附负担不禁止全联与大润发结合案

2022.09

陈信宏、杨宜蓁

全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联)拟取得大润发流通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95.97%股份之结合案,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平会)于民国(下同)111年7月13日委员会议决议附加负担不禁止其结合。

决定内容摘要

本案产品市场界定为「量贩超市市场」,地理市场则为全国。参与结合事业结合后于全国地理市场之市占率为38.77%,所属市场结构为中高度集中市场,公平会认为本案将引起限制竞争关注(包括结合后有单方提高商品价格或减少促销优惠等风险)。惟于整体经济利益之评估上,公平会认为本案结合后有提升营运效率、增加商品调度效率、减少店面缺货率及提升客户满意度之规模经济综效。

故为确保本结合案之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公平会附加下列负担[1]不予禁止:

针对消费者福祉之保障

1. 全联与大润发应确实履行主动提出之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任意调涨价格。但非因参与结合事业之原因,例如供货商本身成本结构改变之涨价等,不在此限。

2. 结合实施之次日起3年内,全联应维持全国一致订价政策(亦即相同产品在市区或偏远地区销售之价格相同)。惟其针对特定地区竞争情形得再进一步调低价格。

针对保护供货厂商之相关措施

3. 结合实施之次日起,结合事业对于个别供货商所取得之附加费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于新增服务所衍生之附加费用项目,例如供货厂商采用结合事业所提供的新促销或广告服务,不在此限。

4. 结合实施之次日起,删除全联供销合约中有关最惠客户相关约定条款之约定。

5. 结合实施之次日起3年内,对于结合事业之供货厂商不收取商品上架费、新点赞助费。

6. 结合实施之次日起3年内,对于年度供销制度之变更及交易条件之修正,不得更为不利。若有新增服务所衍生之附加费用项目,应由供货厂商自由选择及决定是否使用该项服务,且须事先取得同意。

定期报告:

7. 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供履行负担及结合有益于整体经济利益成果报告送交公平会备查。

简析

1. 由公平会附加之负担,可发现其对流通事业间结合所关注之竞争影响主要为二,即对于下游端消费者之影响、及对上游端供货商之影响。。

2. 近年公平会对其认为有竞争疑虑之结合案件,于不禁止结合决定所附加之负担,有倾向采取较多之行为矫正措施之趋势。此在结合后市占率较高之案例中尤其如此。本案全联在相关市场的市占率将大幅提升,且结合后在相关市场的市占率超过三分之一,因此公平会附加更多之行为面之负担以降低潜在限制竞争效果。

3. 全联过往之低价策略、顾及离岛地区消费者、照顾农民等,为公平会不禁止本结合之考虑之一,显示公平会在本案所考虑之因素跨及企业社会责任(CSR)面向,非仅竞争因素之考虑而已。公平法第13条规定「…结合,对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者,主管机关不得禁止其结合」,公平会在本案中应系将社会责任等「非竞争因素」纳入对整体经济利益之范畴。虽然过去公平会也曾在结合案件中将「非竞争因素」纳入考虑,但本案似乎更进一步扩张其得考虑之「非竞争因素」之范畴,是以此项标准是否会成为未来结合审查之趋势,值得观察。

4. 本案公平会所附加负担之一,系要求全联应删除供销合约中之「最惠客户条款」,惟同时另一附款则要求全联应维持其低价之订价政策、不得任意涨价,公平会应是希望两面兼顾保障消费者与供货厂商权益。惟删除最惠客户条款是否可能抵销期望「结合后应维持低价政策」之目的?亦有待观察。


[1]本文作者整理。完整负担内容请参公平交易委员会111年7月15日公结字第111001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