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來臺投資系列文章(三) ─ 智慧財產權之應注意事項

2024.01

蔡毓貞、顏伯軒、李鈺婷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國直接投資(FDI)帶來的資金、技術與就業機會,對經濟體的發展有著明顯的促進效果。在外國直接投資的意願方面,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成為一個影響因素,尤其對知識密集型產業的投資更加明顯。從而,對於有意重點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經濟體而言,智慧財產法制是否健全而受外國投資人的信賴,就顯得相當重要。臺灣自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隨著科技業的蓬勃增長,在智慧財產權的法制上也歷經了許多調適與變革,並漸趨成熟。以下簡要介紹臺灣智慧財產權法制幾個值得注意的要點,供有意來臺投資的外國投資人參考:

 1. 臺灣非常重視營業秘密的保護,侵害營業秘密者負有刑事責任

臺灣於2013年修訂營業秘密法,規定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方式侵害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營業秘密法第13-1條)。此外,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侵害營業秘密罪者,加重處罰至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營業秘密法第13-2條)。此外,臺灣甫修訂國家安全法,建立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針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增設加重處罰之規定。

2. 公司名稱應依規定翻譯為中文,為避免侵權及保護公司品牌,建議同時評估為公司名稱中文譯名進行商標布局

依臺灣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若在臺灣境內設立分公司,公司名稱應譯成中文(公司法第370條)。為避免來臺投資公司之名稱與臺灣已註冊之商標衝突而產生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疑慮,建議投資人於申請公司登記之前,宜先查詢公司名稱是否已有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以預防爭議發生。同時,宜就該公司名稱中文譯名進行商標註冊申請,以保護公司之品牌。

3. 建議釐清利用態樣以確認須取得何種類型的著作財產權授權

臺灣著作權法考量各類型著作之性質,訂有不同之著作財產權利,如:文字創作享有包含重製、改作、散布等著作財產權,惟在轉換為影視作品前,尚不涉及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等權利。因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利用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故建議投資人宜明確釐清對於他人著作的實際利用需求及態樣,並據以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內容,避免產生侵權疑慮。

4. 關於專利的類型、保護標的與權利期間

依臺灣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種類型。其中,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技術思想」,但發明專利的保護標的較廣,包含無一定空間型態的「物質」、有一定空間型態的「物品」及「方法」,權利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新型專利則僅及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權利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十年。有別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是用來保護「視覺效果」而非技術思想,如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權利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

5. 投資人在臺灣行使智慧財產權時,應注意遵守競爭法

智慧財產權的本質是為了鼓勵創新而被賦予排除他人實施的權利,故其與競爭法之間自然存在著既衝突又互補的關係。按臺灣公平交易法第45條規定,依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所謂「正當行為」為何,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所訂的「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前者要求事業在發警告函前踐行一定程序,以防免藉由濫發警告函達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效果,後者則敘明公平會如何審議技術授權案件(含專利授權、專門技術授權、或專利與專門技術混合授權等類型),並例示說明「不違反公平交易法事項」及「禁制事項」類型。投資人在臺灣欲進行技術授權協議或發警告函等行使智慧財產權利之行為前,宜予注意。

6. 臺灣的海關措施也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權利人可依據臺灣的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專利法,以及「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執行保護措施,如查扣有侵權之虞物品、檢視查扣物、提供侵權物相關資訊或調借貨樣等。在商標權的保護上,另有「提示保護」制度,可申請將商標資訊登錄在海關資料庫中,讓海關在發現有侵權之虞物品時得主動通知商標權人辦理查緝。在提起本案訴訟前,除了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等保全程序外,前述的海關邊境管制措施也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途徑,值得投資人留意。


相關文章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