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来台投资系列文章(三) ─ 智慧财产权之应注意事项

2024.01

蔡毓贞、颜伯轩、李钰婷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国直接投资(FDI)带来的资金、技术与就业机会,对经济体的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效果。在外国直接投资的意愿方面,智慧财产权的保障成为一个影响因素,尤其对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更加明显。从而,对于有意重点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经济体而言,智慧财产法制是否健全而受外国投资人的信赖,就显得相当重要。台湾自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随着科技业的蓬勃增长,在智慧财产权的法制上也历经了许多调适与变革,并渐趋成熟。以下简要介绍台湾智慧财产权法制几个值得注意的要点,供有意来台投资的外国投资人参考:

 1. 台湾非常重视营业秘密的保护,侵害营业秘密者负有刑事责任

台湾于2013年修订营业秘密法,规定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等方式侵害营业秘密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营业秘密法第13-1条)。此外,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而犯侵害营业秘密罪者,加重处罚至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之罚金(营业秘密法第13-2条)。此外,台湾甫修订国家安全法,建立营业秘密之层级化保护体系,针对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增设加重处罚之规定。

2. 公司名称应依规定翻译为中文,为避免侵权及保护公司品牌,建议同时评估为公司名称中文译名进行商标布局

依台湾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若在台湾境内设立分公司,公司名称应译成中文(公司法第370条)。为避免来台投资公司之名称与台湾已注册之商标冲突而产生侵害他人商标权之疑虑,建议投资人于申请公司登记之前,宜先查询公司名称是否已有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以预防争议发生。同时,宜就该公司名称中文译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以保护公司之品牌。

3. 建议厘清利用态样以确认须取得何种类型的著作财产权授权

台湾著作权法考量各类型著作之性质,订有不同之著作财产权利,如:文字创作享有包含重制、改作、散布等著作财产权,惟在转换为影视作品前,尚不涉及公开上映及公开演出等权利。因著作权法规定授权利用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著作权法第37条第1项),故建议投资人宜明确厘清对于他人著作的实际利用需求及态样,并据以明确约定著作财产权之授权内容,避免产生侵权疑虑。

4. 关于专利的类型、保护标的与权利期间

依台湾现行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及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与新型专利都是保护「技术思想」,但发明专利的保护标的较广,包含无一定空间型态的「物质」、有一定空间型态的「物品」及「方法」,权利期间为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新型专利则仅及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权利期间为自申请日起算十年。有别于发明专利与新型专利,设计专利是用来保护「视觉效果」而非技术思想,如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权利期间为自申请日起算十五年。

5. 投资人在台湾行使智慧财产权时,应注意遵守竞争法

智慧财产权的本质是为了鼓励创新而被赋予排除他人实施的权利,故其与竞争法之间自然存在着既冲突又互补的关系。按台湾公平交易法第45条规定,依智慧财产权法规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公平交易法之规定。所谓「正当行为」为何,可参考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所订的「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及「对于技术授权协议案件之处理原则」。前者要求事业在发警告函前践行一定程序,以防免藉由滥发警告函达成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效果,后者则叙明公平会如何审议技术授权案件(含专利授权、专门技术授权、或专利与专门技术混合授权等类型),并例示说明「不违反公平交易法事项」及「禁制事项」类型。投资人在台湾欲进行技术授权协议或发警告函等行使智慧财产权利之行为前,宜予注意。

6. 台湾的海关措施也是保护智慧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上,权利人可依据台湾的商标法、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以及「海关执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执行保护措施,如查扣有侵权之虞物品、检视查扣物、提供侵权物相关资讯或调借货样等。在商标权的保护上,另有「提示保护」制度,可申请将商标资讯登录在海关资料库中,让海关在发现有侵权之虞物品时得主动通知商标权人办理查缉。在提起本案诉讼前,除了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定暂时状态处分等保全程序外,前述的海关边境管制措施也是保护智慧财产权的重要途径,值得投资人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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