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來臺投資系列文章(一) ─ 外人投資及公司設立之應注意事項

2024.01

黃郁婷、許家綺

臺灣投資環境對外商具有吸引力。根據美國在台協會2023投資環境報告,臺灣的國內生產毛額名列全球前二十,擁有高科技人才,無論在半導體、5G通訊,或是人工智慧(AI)和物聯網(IoT)製造產業,都有相當穩固的基礎,在全球高科技供應鏈中扮演著關鍵核心角色[1]。除了評估產業結構、人才供應與消費市場外,投資法規及其他管制措施亦是外商布局臺灣投資前必須有所掌握的事項之一。本文以下即針對外商擬進入臺灣進行投資時,關於外人投資規範及公司設立要求部分之應注意重點事項進行介紹。

一、判斷投資標的是否屬於許可外人投資之項目

(一) 許可投資範圍

外商投資的第一步,首先需要判斷在臺投資標的是否屬於許可外人投資之項目,而具體禁止或限制投資之項目,將依照投資人來源而有差異。對於大陸地區以外之外國投資人(下稱「外資」),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或法律明文禁止之事業,一律禁止外資進行投資。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會公告禁止或限制外資投資之業別,例如:禁止投資化學原材料製造業、遊覽車客運業、無線廣播業等,其他未被公告之項目都是可以投資的產業,即採取負面表列清單之管制模式[2]。然而,如果被認定是大陸地區投資人對臺進行投資(下稱「陸資」),按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則除了主管機關所公告允許投資之項目以外,例如:部分食品製造業、部分批發零售業、部分金融業,其他項目都禁止投資,係採取正面表列清單之模式[3]

(二) 陸資認定方式

鑒於境外投資行為究竟是屬於外資或陸資類型將對投資許可的範圍及下文介紹之投資審查流程產生影響,因此如何界定「外資」及「陸資」即相當重要。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即「陸資」)包含在臺灣從事投資行為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其中,於判斷大陸地區主體是否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臺灣之行為時,將涉及如何辨認個案投資行為之實質受益人,因此投資審查機關可能要求申請來臺投資之業者提供相關公司之董事及主要股東名單,直至最終實質受益之自然人。

有關實質受益人之辨認,無論是大陸地區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皆可能使該大陸地區主體被認定為第三地區公司之實質受益人。舉例而言,當大陸地區公司或自然人持有第一層第三地區公司(下稱「A公司」)超過百分之三十股份時,由於A公司之實質受益人為大陸地區主體,A公司將被認定為陸資;倘若A公司又持有第二層第三地區公司(下稱「B公司」)超過百分之三十股份時,由於B公司遭陸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三十,因此B公司本身亦會被認定為陸資。

二、決定投資型態

確認投資標的屬於許可外人投資之範圍後,境外投資人需要視其規劃之商業模式決定具體之投資型態。一般可以選擇的投資型態包含:持有臺灣公司股份或出資額、來臺設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實體,或對前述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境外投資人希望在臺灣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例如:在臺雇用勞工並使勞工以公司名片對外接洽業務,則需要辦理分公司登記或設立子公司。按公司法第371條,違反前述規定之行為人將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需要對於以公司名義在臺做成之行為自負民事責任。

此外,針對在臺公司之人事規劃部分,在臺設立公司者,應置董事及監察人至少各一人。原則上,董事及監察人之國籍、住所不受限制。但須注意,大陸地區人民欲擔任臺灣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者,須同時滿足其他法規上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僅能擔任陸資投資之臺灣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投資設立公司流程

外資或陸資來臺設立公司,其流程包含:辦理公司名稱預查並保留名稱及營業項目、申請投資許可、開設公司籌備處銀行帳戶並匯入投資金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等。一般而言,整個流程最少需要8周的時間完成,如果投資標的屬於特許營業項目,則投資人應額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除此之外,投資人須特別留意以下事項:

(一) 申請投資許可所需時間將依據個案情況而異

外資或陸資來臺投資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許可,投資審查所需時間因投資規模、標的及資金來源而有差異,金額較小而不涉及陸資之申請案審查時間至少需要二至四個工作天,而涉及陸資之投資案則至少需六十個工作天的審查時間,部分爭議性案件審查時間需再加一到二個月。

(二) 開設公司籌備處帳戶須負責人臨櫃對保

由於開戶時銀行須進行客戶身分確認,因此需新設公司之負責人親自前往銀行對保,以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此外,各銀行對於開戶流程之作業規定不一,對於外國人開戶可能也會有一些特定限制。

(三) 涉及「結合」行為且規模超過法定門檻之投資案須事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

倘投資人之投資活動涉及公平交易法定義之「結合」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事業間合併、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表決權三分之一以上之股份、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且結合之規模超過法定門檻,例如: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則在投資前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取得許可後才可以進行交易。

違反前述規定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行為人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四、股利課稅及資金匯出限制

就股利課稅之規定而言,作為獨立的實體,臺灣子公司將股利匯給境外母公司或自然人股東時須先扣繳21%所得稅,而作為分支機構的分公司匯出利潤則不用扣繳所得稅。銀行於辦理前述資金匯出時,可能要求企業提供已經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

就資金匯出限制而言,臺灣對於未涉及新臺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沒有額外限制;倘涉及新臺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申報或取得核准。

臺灣高科技產業人才供應充足且產業結構完整,此外民眾消費力亦不容小覷,具有投資吸引力。然而,相關投資法規並非一般投資人所熟悉,不合規範的投資活動除了可能影響該行為之法律效力外,甚至可能衍生民刑事、行政上法律責任。因此,企業在進行具體流程及審查相關文件時,建議尋求法律、稅務、會計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確保投資活動合規,以減少相關法律風險。

[1] 美國在台協會2023年投資環境報告,https://www.ait.org.tw/zhtw/2023-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  (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11月27日)
[2]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76  (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11月27日)
[3]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77  (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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