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8, 2025

臺灣工程會預告「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修正草案

臺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2025年2月6日預告「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下稱「本法」)修正草案,並以4月8日為意見表達之截止日期。本法係工程會訂定之法規命令,用以界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修正前,本法第1至3款分別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5款與第7款以及第87條各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界定「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本次修正主要係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3號判決(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即本法之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不得以抽象內容界定「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下分述本次修正之重點:

1. 刪除本法原第1款全部以及刪減第2款後段,不再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7款界定「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本法原第1款、第2款後段分別引用之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及第50條第1項第7款(即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唯其皆為概括條款,並未具體描述任何行為態樣,欠缺明確性。本次修正刪除第1款及刪減第2款後段,不再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7款之「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符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意旨。

2. 於本法修正後第1款,增列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機關人員,共同實施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4條或第37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4條以及第37條第1項分別明確、具體地規定:(1)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不得限制競爭;(2)招標文件公告前,機關對其負有保密義務;(3)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本法修正後,若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機關人員共同使機關違反政府採購法上述規定,將被工程會認定為「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 於本法修正後第3款,增列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90條、第91條規定構成要件之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90條、第91條分別禁止以強暴、脅迫之手段,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或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本法修正後,若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上述政府採購法禁止之行為,將被工程會認定為「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4. 於本法修正後第4款,增列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共同實施本法第88條、第89條構成要件之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89條分別禁止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以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本法修正後,若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有上述政府採購法禁止之行為,將被工程會認定為「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於本次修法後,對於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之「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已有更明確及具體之規定,廠商及機關人員於辦理政府採購時,即應注意採購公正性之維護。公共工程之招標及履約為本所重點投入之領域,本所將持續關注政府採購法規及實務見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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