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8, 2025

台湾工程会预告「依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七款认定属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修正草案

台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下称「工程会」)于2025年2月6日预告「依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七款认定属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下称「本法」)修正草案,并以4月8日为意见表达之截止日期。本法系工程会订定之法规命令,用以界定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2项第7款之「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修正前,本法第1至3款分别以政府采购法第48条第1项第2款、第50条第1项第5款与第7款以及第87条各项规定之构成要件事实,界定「其他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
本次修正主要系依据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3号判决(下称「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意旨,即本法之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得以抽象内容界定「其他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以下分述本次修正之重点:

1. 删除本法原第1款全部以及删减第2款后段,不再以政府采购法第48条第1项第2款、第50条第1项第7款界定「其他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
本法原第1款、第2款后段分别引用之政府采购法第48条第1项第2款之「足以影响采购公正之违法行为者。」及第50条第1项第7款(即其他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唯其皆为概括条款,并未具体描述任何行为态样,欠缺明确性。本次修正删除第1款及删减第2款后段,不再以政府采购法第48条第1项第2款、第50条第1项第7款之「其他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以符合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之意旨。

2. 于本法修正后第1款,增列厂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与机关人员,共同实施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6条、第34条或第37条第1项规定之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26条、第34条以及第37条第1项分别明确、具体地规定:(1)机关订定招标文件,不得限制竞争;(2)招标文件公告前,机关对其负有保密义务;(3)机关订定投标厂商之资格,不得不当限制竞争。本法修正后,若厂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与机关人员共同使机关违反政府采购法上述规定,将被工程会认定为「其他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

3. 于本法修正后第3款,增列厂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90条、第91条规定构成要件之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90条、第91条分别禁止以强暴、胁迫之手段,使机关规划、设计、承办、监办采购人员或受机关委托提供采购规划、设计或专案管理或代办采购厂商之人员不为决定或为违反其本意之决定,或泄漏或交付关于采购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其他资讯。本法修正后,若厂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有上述政府采购法禁止之行为,将被工程会认定为「其他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

4. 于本法修正后第4款,增列厂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与受机关委托提供采购规划、设计、审查、监造、专案管理或代办采购厂商之人员,共同实施本法第88条、第89条构成要件之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88条、第89条分别禁止对技术、工法、材料、设备或规格,为违反法令之限制或审查,以及泄漏或交付关于采购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其他资讯。本法修正后,若厂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与受机关委托提供采购规划、设计、审查、监造、专案管理或代办采购厂商之人员有上述政府采购法禁止之行为,将被工程会认定为「其他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

于本次修法后,对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2项第7款之「其他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已有更明确及具体之规定,厂商及机关人员于办理政府采购时,即应注意采购公正性之维护。公共工程之招标及履约为本所重点投入之领域,本所将持续关注政府采购法规及实务见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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