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臺灣)

2023.10

莊薇馨、李鈺婷

鑒於氣候變遷因應法在2023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行政院環境部陸續預告相關辦法草案,分別於同年8月9日、9月14日預告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旨在提升查驗品質,以完備我國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管理制度相關規定。二辦法之修正要點如下:

一、「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1. 擴大查驗參與以提升專業量能

(1) 刪除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規定,讓更多專業機構可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修正條文第10條)。

(2) 查驗人員之學經歷要求納增專業領域如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促使查驗業務挹注多元專業領域人才(修正條文第11條)。

2. 強化查驗管理以確保作業品質

(1) 明定查驗人員執行個別查驗項目之基本要求,以及查驗機構及人員取得許可項目後,應執行之查驗作業或訓練(修正條文第27-29條)。

(2) 強化查驗作業相關規範,包括應評估查驗作業具獨立性及公正性(修正條文第25條)、應訂定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查驗過程詳實記錄、查驗結果經內部技術審查作成總結報告等(修正條文第26條)。

3. 精進查驗項目以強化許可管理

針對現行許可查驗項目加以整併、更新及擴充,以利與組織型列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以及專案型的溫室氣體減量專案計畫進行對應,並促使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能就個別擅長之專業領域從事溫室氣體查驗工作。

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1. 盤查登錄與查驗時程分開

(1) 分別訂定事業之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事業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4月30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修正條文第6、9條)。

(2) 明確訂定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展延申請條件,新增審查不合規定或 內容有欠缺之限期補正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2. 規範排放量計算方式

明定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及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及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以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事業應提出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送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後實施,排放量監(檢)測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監(檢)測方法與原理、連續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位置、監(檢)測結果與其數據處理及品質保證作業、監(檢)測結果之記錄方式及保存,或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事項。

3. 明定盤查報告書內容及新增保密規定

(1) 明定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應包含內容,以供事業撰寫盤查報告書時遵循,包含製程流程、產品產量、排放源之單元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等(修正條文第7條)。

(2) 為確保盤查及查驗相關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受到合理保護,新增事業盤查及查驗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違反本條規定者,可能須負擔營業秘密法訂定之刑、民事責任。

4. 應遵行之查驗規定

事業之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屬應查驗者,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且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1],而其查驗作業不得連續6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修正條文第8條)。

5. 違反本辦法依法裁罰之違規態樣

明定違反本辦法應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及處罰鍰之違規態樣,針對未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者、未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者、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者及盤查登錄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將通知事業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15條)。


[1] 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等級可分為「合理保證等級」及「有限保證等級」。合理保證等級:係指查證者對排放源溫室氣體主張的支援性數據及資訊之查證結果作出具實質正確性及公正之陳述,及具備合理可信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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