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认证机构及查验机构管理办法」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修正草案预告(台湾)

2023.10

庄薇馨、李钰婷

鉴于气候变迁因应法在2023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行政院环境部陆续预告相关办法草案,分别于同年8月9日、9月14日预告修正「温室气体认证机构及查验机构管理办法」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旨在提升查验品质,以完备我国温室气体盘查查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二办法之修正要点如下:

一、「温室气体认证机构及查验机构管理办法」修正草案

1. 扩大查验参与以提升专业量能

(1) 删除查验机构须为国际认可或其在国内开设之分支机构规定,让更多专业机构可投入温室气体查验工作(修正条文第10条)。

(2) 查验人员之学经历要求纳增专业领域如农牧经营、森林管理等,促使查验业务挹注多元专业领域人才(修正条文第11条)。

2. 强化查验管理以确保作业品质

(1) 明定查验人员执行个别查验项目之基本要求,以及查验机构及人员取得许可项目后,应执行之查验作业或训练(修正条文第27-29条)。

(2) 强化查验作业相关规范,包括应评估查验作业具独立性及公正性(修正条文第25条)、应订定实质性门槛并规划符合合理保证等级之查验计画、查验过程详实记录、查验结果经内部技术审查作成总结报告等(修正条文第26条)。

3. 精进查验项目以强化许可管理

针对现行许可查验项目加以整并、更新及扩充,以利与组织型列管应盘查登录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以及专案型的温室气体减量专案计画进行对应,并促使查验机构及查验人员能就个别擅长之专业领域从事温室气体查验工作。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修正草案

1. 盘查登录与查验时程分开

(1) 分别订定事业之盘查登录与查验作业完成期程,事业盘查登录期限为每年4月30日,查验结果上传期限为每年10月31日(修正条文第6、9条)。

(2) 明确订定盘查登录与查验作业展延申请条件,新增审查不合规定或 内容有欠缺之限期补正规定(修正条文第11条)。

2. 规范排放量计算方式

明定以排放系数法、质量平衡法及直接监测法计算排放量之计算方法或公式及相关规范(修正条文第4条)。以直接监测法计算排放量,事业应提出排放量监(检)测计画书送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核定后实施,排放量监(检)测计画书内容应包含监(检)测方法与原理、连续监测设施之规格、设置位置、监(检)测结果与其数据处理及品质保证作业、监(检)测结果之记录方式及保存,或其他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指定之事项。

3. 明定盘查报告书内容及新增保密规定

(1) 明定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书应包含内容,以供事业撰写盘查报告书时遵循,包含制程流程、产品产量、排放源之单元及其排放之温室气体种类、与排放量有关之原(物)料、燃料之种类、成分、碳含量、低位热值及用量、事业执行减量措施及说明等(修正条文第7条)。

(2) 为确保盘查及查验相关资料中涉及个人隐私或营业秘密受到合理保护,新增事业盘查及查验资料应予保密之规定(修正条文第16条)。违反本条规定者,可能须负担营业秘密法订定之刑、民事责任。

4. 应遵行之查验规定

事业之温室气体盘查结果属应查验者,应由取得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查验机构查验,且查验结果应为合理保证等级[1],而其查验作业不得连续6年由同一主导查验员执行(修正条文第8条)。

5. 违反本办法依法裁罚之违规态样

明定违反本办法应依气候变迁因应法第49条第1项规定办理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及处罚锾之违规态样,针对未于期限内完成登录作业者、未于期限内完成查验结果上传作业者、届期仍未完成补正者、未依规定妥善保存资料者及盘查登录之排放量与主管机关查核结果差异达百分之五以上者,将通知事业限期补正或改善,届期仍未完成补正或改善,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届期仍未补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处罚(修正条文第15条)。


[1] 温室气体盘查查验等级可分为「合理保证等级」及「有限保证等级」。合理保证等级:系指查证者对排放源温室气体主张的支援性数据及资讯之查证结果作出具实质正确性及公正之陈述,及具备合理可信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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