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通傳會放寬電視節目廣告之限制

2023.10

莊薇馨、江曉萱

依照修正前的「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得出現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業者轉播國內外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除有助活絡產業發展,尚可提升國民對國家文化認同及向心力,惟實務上,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製作成本高、電視業者轉播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之著作權費用不菲,往往需仰賴企業贊助,才能順利完成節目撥放。然而,因法規對電視節目廣告限制,難以凸顯贊助者宣傳其品牌或商譽之效果,導致贊助者投放廣告興趣不高。因此,通傳會為鼓勵體育賽事與藝文活動之發展,於112年9月6日正式修正通過本辦法第15條第2項內容,放寬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廣告限制,並表示:「只要贊助者訊息未遮蓋或影響賽事或活動之進行,放寬其大小為畫面二分之一、並於進場、轉場、暫停、休息等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呈現。」

再者,依照新增訂之本辦法第15條第3項,電視節目贊助者訊息之呈現次數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不得影響視聽眾權益,每次不超過三秒鐘及不得搭配聲音,以降低贊助資訊呈現時間過長,影響收視之困擾,保障視聽眾權益。除上開修正內容外,另建議電視節目廣告贊助商於投放廣告時,應一併留意本辦法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限制,例如業者產品服務涉及菸酒或藥品等,仍受有投放廣告之特別限制。其他相關資訊,詳參通傳會112年9月6日之公告內容,網址:https://reurl.cc/l7pW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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