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臺灣)

2023.12

陳信宏、楊宜蓁

為強化氣候治理,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62條規定,於112年10月27日修正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並修正部分條文(下稱「施行細則草案」),並自預告次日起30日內廣徵各界意見。

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之訂定

依氣候法第9條及第11條,環境部應擬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對外公開,並於訂定後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各權責部門)則應邀集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程序,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

依施行細則草案第7條,部門行動方案之訂修,應考量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如巴黎協定)建議之元素,包括溫室氣體減量、資金、科技、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等。

二、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

依氣候法第1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應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 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程序: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程序。於召開公聽會前,應於30日前將舉行公聽會之資訊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周知,人民得於公開周知期間內以書面或網路提送意見。(氣候法第10條第1項)
  • 階段管制目標訂定須考量原則:環境部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並提出電力排放係數、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貢獻及成本之估算,並評估其可能衍生之衝擊影響(施行細則草案第5條)

三、排放量調查及統計

依氣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並提送予環境部。而依施行細則草案第10條,其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於每年3月31日前提送環境部。

值得注意之趨勢

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9條,事業排放量之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4月30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惟施行細則草案則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於每年3月底前統計排放量,引起是否將影響事業端回報時程須提前一個月之疑慮。此是否影響未來事業須完成調查統計及登錄之時程,亦有賴觀察政府後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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