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预告气候变迁因应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台湾)

2023.12

陈信宏、杨宜蓁

为强化气候治理,环境部依《气候变迁因应法》(下称「气候法」)第62条规定,于112年10月27日修正原「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施行细则」,更名为《气候变迁因应法施行细则》并修正部分条文(下称「施行细则草案」),并自预告次日起30日内广征各界意见。

一、温室气体减量行动方案之订定

依气候法第9条及第11条,环境部应拟定国家因应气候变迁行动纲领,对外公开,并于订定后至少每四年检讨一次。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即各权责部门)则应邀集机关、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召开公听会程序,订修所属部门温室气体减量行动方案。

依施行细则草案第7条,部门行动方案之订修,应考量联合国及国际气候协议(如巴黎协定)建议之元素,包括温室气体减量、资金、科技、能力建构及透明度等。

二、温室气体阶段管制目标之订定

依气候法第10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环境部应订定五年为一期之阶段管制目标,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并对外公开。

  • 阶段管制目标订定之程序:应邀集中央及地方有关机关、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召开公听会程序。于召开公听会前,应于30日前将举行公听会之资讯以网际网路方式公开周知,人民得于公开周知期间内以书面或网路提送意见。(气候法第10条第1项)
  • 阶段管制目标订定须考量原则:环境部应进行温室气体排放趋势推估及情境分析,并提出电力排放系数、各部门温室气体减量情境、贡献及成本之估算,并评估其可能衍生之冲击影响(施行细则草案第5条)

三、排放量调查及统计

依气候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每年进行排放量之调查及统计,并提送予环境部。而依施行细则草案第10条,其排放量调查及统计成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提送环境部。

值得注意之趋势

依《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第9条,事业排放量之盘查登录期限为每年4月30日,查验结果上传期限为每年10月31日。惟施行细则草案则规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统计排放量,引起是否将影响事业端回报时程须提前一个月之疑虑。此是否影响未来事业须完成调查统计及登录之时程,亦有赖观察政府后续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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