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 臺灣憲法法庭認定違憲

2023.12

翁乃方、唐子堯

臺灣憲法法庭於民國112年11月3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本判決」),認定醫療法第84條規定(「系爭條文」)全面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有違,宣告自判決公告之日起,該部分失其效力。

一、本案背景事實

某黃姓醫師在其臉書粉絲專頁刊登含有修復皮膚老化及掉髮問題等與療法相關之文章,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黃姓醫師違法刊登醫療廣告而對此裁處罰緩5萬元。黃姓醫師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承審法官審理時,認為系爭條文立法目的僅是為了主管機關行政管理便利而全面禁止醫生刊登醫療廣告,此舉侵害醫師之言論自由,且系爭條文限制刊登廣告者資格亦是侵害職業自由;且僅醫療機構可刊登醫療廣告,機構內的醫師卻不行,顯然是對醫師分類的差別待遇,與平等權有違,因而決定聲請釋憲。

衛生福利部(「衛福部」)則認為,醫療業務行為具公益性,攸關民眾生命、身體與健康安全,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醫療廣告自不能與商業廣告相提並論。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系爭條文所設之限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則。

二、判決理由

憲法法庭認為,醫師執行攸關國民健康的醫療業務,具有明顯利他性及公益性,並非僅以營利為目的。醫療廣告除係宣傳醫療業務,以招徠患者外,亦含有彰顯醫師自我表現,向大眾傳遞醫療訊息之性質,對於民眾就醫之選擇,亦有提供參考資訊之功能。醫師本於其專業提供民眾正確就醫訊息,對於民眾的醫療選擇,亦非常重要。

醫療行為是相當複雜且專業的業務。醫師為具備醫療專業知識且依法得執行醫療業務之人,由醫師提供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可以落實病患自主權。全面禁止醫師登廣告,不一定有助於維護國民健康。回顧立法歷程,1943年早年制定的「醫師法」其實是准許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是直至1986年醫療法制定後才加以禁止。然而,衛福部卻至今也沒有提出足以推論一旦准許醫師為醫療廣告,必會為不當醫療廣告,因而需要為了維護國民健康或增進公共利益而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實證資料。

另外,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理由之一「醫師原則上應於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執業」,憲法法庭反駁道,在一定條件下,醫師仍然可於醫療機構以外執行醫療業務,也非僅能於同一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能不能自主地進行醫療廣告,與醫療機構能不能進行醫療廣告,顯然是不同的兩件事,當然也就不能以醫療機構已經可以為醫療廣告為由,禁止醫生為之。醫師本於醫師資格而為醫療行為的獨立性,並就他的醫療業務進行廣告,不是醫療機構所能取代的,自然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三、簡析

本判決宣告系爭條文關於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憲,解決過去醫師不得自主刊登醫療廣告的爭議。此後,醫療機構及醫師都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但其他醫事人員或一般民眾仍是被禁止為醫療廣告。而醫師在刊登醫療廣告時仍應符合現行法相關規範,與醫療機構同受管制,例如醫療廣告內容以醫療法第85條規定的事項為限、醫療廣告不得以醫療法第86條規定之方式刊登等管制。

據報載,衛福部預計於1個月內邀集各縣市衛生局及法律專家,進行總體評估,針對將來醫事人員刊登醫療廣告一事,提出管理原則。會中也將針對各縣市衛生局正在處分中、尚未執行、或還在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一併檢討因應。[1] 提醒對此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應密切關注衛福部的後續措施。


[1] 中央通訊社,禁醫師登醫療廣告違憲 衛福部將討論提管理原則,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1103022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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