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内碳权交易新政:企业应注意事项

2024.03

庄薇馨、李依庭

为规范国内减量额度的买卖对象及方式,台湾环境部于2023年12月15日预告订定「温室气体减量额度交易拍卖及移转管理办法」草案(下称「本草案」),依环境部113年度拟订定、修正或废止之法规命令清单,最快可能于2024年8月发布施行。本草案重点摘要如下:

一、买卖资格与标的

(一) 卖方资格

已执行先期专案、抵换专案及自愿减量专案并持有减量额度[1]的事业。(本草案第5条)

(二) 买方资格

有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6条规定用途之事业得为买方,包含应缴交碳费、进行增量抵换之事业。(本草案第5条)

(三) 买卖标的

限于事业依法执行先期专案、抵换专案及自愿减量专案所取得的减量额度。减量额度买卖以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为最小单位,每单位均有其编码。为防炒作,明定每单位仅能移转一次,买进不得再卖出,将以编码辨识并追踪每单位减量额度的移转情形。(本草案第2条第2、3款、第4条、第27条第2项)

二、3种买卖模式

减量额度买卖分为3种模式:

(一) 定价交易

卖方于台湾碳权交易所(下称碳交所)上架减量额度,标明定价及数量后,由买方下单,最先下单者完成买卖。(本草案第2条第4款第1目)

(二) 协议交易

碳权不公开上架,由买卖双方私下协议交易数量与价金,亦得为无偿交易。(本草案第2条第4款第2目)

(三) 拍卖

卖方于碳交所公开标售交易数量及底价,由提出合格标件且出价最高之买方依序得标。(本草案第2条第5款)

事业执行抵换专案、自愿减量专案所取得的减量额度,得为定价交易、协议交易及拍卖。至事业执行先期专案取得的减量额度,仅得为协议交易。(本草案第10条)

三、买方应注意事项

将针对碳权买卖收取手续费。除采拍卖者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手续费外,采定价交易或协议交易者,由买方缴纳手续费。(本草案第12条)

四、卖方应注意事项

(一) 定价交易

卖方应向环境部申请将减量额度资料公开于碳交所平台,包含交易数量、编码及价格、减量额度来源之专案名称、专案之温室气体减量措施及其执行情形、减量额度之使用期限及用途等。供公开阅览14日后,由环境部进行上架。(本草案第13条)

(二) 协议交易

卖方应提交减量额度资料,包含经买卖双方公证的合约书,向环境部申请同意。(本草案第17条)

(三) 拍卖

卖方应向环境部申请将减量额度资料公开于碳交所平台。供公开阅览28日后,由环境部公告拍卖。(本草案第19条)

卖方所提供的减量额度资料有不实者,将面临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则可能遭限制或停止交易。(本草案第37条第3款)


[1] 指事业依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温室气体先期专案暨抵换专案推动原则所取得的先期专案减量额度、依温室气体抵换专案管理办法所取得的抵换专案减量额度、依温室气体自愿减量专案管理办法所取得的自愿减量专案减量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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