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修正

2024.03

翁乃方、周靖媛

為強化第三方支付服務洗錢防治工作,臺灣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修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協助業者落實洗錢防制法遵義務。本辦法已於2024年1月22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明定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義務:(本辦法第5條之1)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依數發部指定之程序及方式,檢附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申請暨切結書、計畫書及其附件,申請辦理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執行單位將依申請文件進行資格初審,初審通過後將邀集專家學者進行會議審查。審查通過者,數發部將通知並予以公告。如於2023年數發部公告「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申請須知」時已經數發布審查通過並公告之業者,無須再行申請辦理。

未依規定完成登錄而對外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者,數發部將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限期責令改善,屆期未改善則可能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明定業者的協力義務:(本辦法第5條第4項、第5項)

對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新增數發部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進行查核。於必要時,數發部得指定或要求業者自行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並提出報告。

另外,於數發部執行查核時,業者具有配合提出相關事證之協力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未依規定執行或配合辦理時,數發部將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5項規定限期責令改善,屆期未改善則可能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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