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3
2023年企業必須了解的ESG事項
「氣候變遷因應法」 ─ 碳費制度簡介(臺灣)
2023.03
陳信宏、李鈺婷
國發會於2022年3月30日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並於2022年12月28日公布「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這些戰略的基礎之一為氣候法制,其中最受關注者即為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並在同年2月15日公告生效,本次修正除將淨零排放列為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以外,並據此增訂相關行政及執行規範,包含制定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提升氣候治理層級及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等。(其餘修正重點可參考理慈新知「台灣擬實施碳定價並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台灣)」
本次修正已確立相關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其中,首應注意以下碳費徵收制度之施行:
一、制度旨在以經濟工具促進減碳
除分階段對排放源徵收碳費以外,同時鼓勵事業提出自主減碳計畫以適用優惠費率或以減量額度扣除徵收碳費之排放量,再以碳費專款專用之模式,將碳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得支用於補助、獎勵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投資、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
二、徵收對象分為直接排放源及間接排放源
直接排放源係指直接來自於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將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而間接排放源,係指來自於輸入電力、熱或蒸汽而造成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則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中,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排放量(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
三、排放量應經查驗並提出相應專案
事業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經公告指定應查驗者,其排放量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對排放增量提出抵換專案;事業或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取得減量額度(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四、碳費徵收費率之訂定
碳費之徵收費率,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臺灣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具體實施措施,如: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流程及免徵辦法等則有待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五、碳費成立基金採專款專用
碳費徵收用於挹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主要支用於下列事項(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
1. 補助中央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2. 研究及開發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3. 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等事項。
4. 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5. 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6. 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
「公正轉型」為前述國發會「十二項關鍵戰略」之一,亦為本次「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新增列之氣候變遷議題。意指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
六、碳費申報義務違反效果
本次修正規定以不正當方式短、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之資料者,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應繳納費額之外,同時明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加徵滯納金、利息(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條)。
臺灣碳費制度固然確立臺灣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之方向與目的,然而在立法過程中各方對於碳費制度之論辯,亦突顯落實碳費制度及擬達到之目標仍有挑戰需要因應,包含:
一、未設置短、中期目標,保有彈性之優點,但如何達到2050淨零排放之長期目標,有賴後續政府政策及產業因應落實。
二、「碳費」制度如何接軌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 CBAM),亦有賴觀察政府後續配套措施,以協助臺灣企業妥為因應。
三、碳費所挹注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將用於補助企業研究及開發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固有政策引導發展之目的,然尚缺乏具體規範,其成效有待觀察。
淨零排放已為全球趨勢,「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值得肯定,惟氣候變遷因應法尚有諸多子法及配套措施有待主管機關訂立,本所將持續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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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已確立相關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其中,首應注意以下碳費徵收制度之施行:
一、制度旨在以經濟工具促進減碳
除分階段對排放源徵收碳費以外,同時鼓勵事業提出自主減碳計畫以適用優惠費率或以減量額度扣除徵收碳費之排放量,再以碳費專款專用之模式,將碳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得支用於補助、獎勵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投資、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
二、徵收對象分為直接排放源及間接排放源
直接排放源係指直接來自於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將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而間接排放源,係指來自於輸入電力、熱或蒸汽而造成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則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中,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排放量(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
三、排放量應經查驗並提出相應專案
事業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經公告指定應查驗者,其排放量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對排放增量提出抵換專案;事業或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取得減量額度(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四、碳費徵收費率之訂定
碳費之徵收費率,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臺灣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具體實施措施,如: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流程及免徵辦法等則有待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五、碳費成立基金採專款專用
碳費徵收用於挹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主要支用於下列事項(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
1. 補助中央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2. 研究及開發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3. 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等事項。
4. 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5. 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6. 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
「公正轉型」為前述國發會「十二項關鍵戰略」之一,亦為本次「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新增列之氣候變遷議題。意指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
六、碳費申報義務違反效果
本次修正規定以不正當方式短、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之資料者,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應繳納費額之外,同時明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加徵滯納金、利息(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條)。
臺灣碳費制度固然確立臺灣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之方向與目的,然而在立法過程中各方對於碳費制度之論辯,亦突顯落實碳費制度及擬達到之目標仍有挑戰需要因應,包含:
一、未設置短、中期目標,保有彈性之優點,但如何達到2050淨零排放之長期目標,有賴後續政府政策及產業因應落實。
二、「碳費」制度如何接軌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 CBAM),亦有賴觀察政府後續配套措施,以協助臺灣企業妥為因應。
三、碳費所挹注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將用於補助企業研究及開發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固有政策引導發展之目的,然尚缺乏具體規範,其成效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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