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管會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2023.02

翁乃方、翁任慧

為提升資本運用彈性與效率、即時揭露財務資訊,以及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之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2年12月22日公布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1]。除本規則第24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已於公布日起施行。增修要點如下:

一、為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金管會參考證券商相關規則[2],修正特別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額25%者,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之規定,另明定期貨商得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本規則第18、18-1條)。

二、為衡平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業務發展的影響,明定金管會得退回期貨商申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之情事[3],但因期貨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者,不在此限(本規則第18-2條)。

三、因應公司法增訂,規範期貨商(不論為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盈餘分派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本規則第18-3條)。

四、考量金融產業監理一致性,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公司及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並自2022年會計年度起開始施行(本規則第24、58條)。

五、為強化海外投資之監理,明定期貨商投資之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時,應於知悉或發生時起3個營業日內申報;另為使期貨商對海外投資之規定更明確,明定期貨商如符合一定期間未受金管會一定處分、未經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為停止或限制買賣者,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之投資(本規則第56-5、56-10條)。


[1] 金管會係以「證券商管理規則」做為此次修正之參考。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

[3] 如曾於三個月內受金管會警告處分、最近半年曾受金管會命令解除或撤換董(監)事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等情形,詳請參本規則第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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