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管会修正「期货商管理规则」部分条文

2023.02

翁乃方、翁任慧

为提升资本运用弹性与效率、即时揭露财务资讯,以及强化对期货商海外投资之监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2022年12月22日公布修正「期货商管理规则」(下称「本规则」)[1]。除本规则第24条外,其余修正条文已于公布日起施行。增修要点如下:

一、为增加期货商财务运用弹性与资本运用效率,金管会参考证券商相关规则[2],修正特别盈余公积达实收资本额25%者,得以超过部分拨充资本之规定,另明定期货商得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之法源(本规则第18、18-1条)。

二、为衡平考量期货商受行政处分对其业务发展的影响,明定金管会得退回期货商申报现金增资或募集公司债之情事[3],但因期货商合并或其情事已具体改善,并经金管会认可者,不在此限(本规则第18-2条)。

三、因应公司法增订,规范期货商(不论为公开发行公司或非公开发行公司)盈余分派或拨补亏损时,应依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办理(本规则第18-3条)。

四、考量金融产业监理一致性,明定公开发行股票之期货公司及属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货子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75日内公告并申报年度财务报告,并自2022年会计年度起开始施行(本规则第24、58条)。

五、为强化海外投资之监理,明定期货商投资之海外事业发生重大事件时,应于知悉或发生时起3个营业日内申报;另为使期货商对海外投资之规定更明确,明定期货商如符合一定期间未受金管会一定处分、未经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及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为停止或限制买卖者,得向金管会申请核准增加对海外事业之投资(本规则第56-5、56-10条)。


[1] 金管会系以「证券商管理规则」做为此次修正之参考。

[2] 证券商管理规则第14条规定。

[3] 如曾于三个月内受金管会警告处分、最近半年曾受金管会命令解除或撤换董(监)事或经理人职务之处分等情形,详请参本规则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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