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

2023.02

嵇珮晶、唐子堯

立法院於2023年1月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之修正案,新增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支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措施,以期鞏固臺灣產業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並提供臺灣未來發展半導體產業的重要戰略布局,可稱為「臺灣版晶片法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1. 適用要件:

  • 在臺灣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
  • 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
  • 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所謂「一定比率」,2023年度為12%、2024年度起為15%,但2024年度之一定比率得由主管機關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調整為12%,以給予產業緩衝期。
  • 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2. 得享有之投資抵減:

  • 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支出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 購置自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投資支出抵減(支出金額須達一定規模,但無上限):當年度抵減率為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 以上二者合計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

3. 另外需注意的是,申請核准適用前述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第1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例如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10條之1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亦即公司不符合「先進製程」的其餘機器及設備,縱使符合本條例第10條之1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所得稅優惠(例如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等),亦不得享有其優惠。

二、產業創新條例第72條

明定本條例第10條之2之施行期間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三、前述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規定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申請程序、當年度合計得減總額之計算、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將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定之。上述規定「臺灣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及「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之認定標準,仍有待子辦法加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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