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要點梳理

2023.02

溫堅堅、黃郁婷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後,於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先後經過四次修改。2023年1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此次的修訂力度較大,本文旨在對本次《徵求意見稿》的重點予以簡要說明,以供參考。

一、增加商標註冊類型

《徵求意見稿》規定能夠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或者其他要素,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這將為未來的新型商標比如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的申請註冊奠定法律基礎。就企業而言,也可關注此類新型商標申請註冊的可能性。

二、商標被異議且不予註冊的,取消複審程序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39條,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知,商標被異議且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後,將取消複審環節。

三、縮短商標公告期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36條,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期滿起算,縮短為二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相關利害人要尤其注意如果對初審公告的商標有異議,應在兩個月內提出。

四、強化商標使用義務

此次修訂強化了商標使用義務,以便及時清理僵屍商標。根據《徵求意見稿》第61條,商標註冊人應當自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每滿五年之後的十二個月內,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說明該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況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商標註冊人可以對上述期限內的多件商標的使用情況集中作出說明。期滿未說明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通知商標註冊人,商標註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說明的,視為放棄該註冊商標,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註銷該註冊商標。

五、強化了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原來的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條款中保護範圍限定在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並且利益受損人必須為“商標註冊人”,而本次修訂將範圍擴大到國內外的馳名商標持有人,不論是否獲准註冊、也不論商標權利是否註冊在中國,這些馳名商標均可跨類保護。關於該點,需注意的是,想要獲得馳名商標保護需要滿足商標為“相關公眾”中熟知的要件。

六、進一步規制商標惡意註冊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具體情形,包括“(一)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註冊,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 (二)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三)申請註冊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有其他重大不良影響的商標的”等。同時,將“有悖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害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公眾知曉的國內地名”納入禁用禁註範圍。同時,《徵求意見稿》第45條規定惡意搶註商標強制移轉制度,明確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在先權利人可以請求將該註冊商標移轉至自己名下”。此外,《徵求意見稿》第67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給予警告或者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最高不超過二十五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以上是對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簡要梳理,針對上述的重點提示相關企業及人員可提前對商標的問題予以規劃以應對後續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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