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新法重點整理

2022.06

張凱旋、黃郁婷

2022年4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下稱“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一般規定

在本法的適用範圍上,境內的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境外的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如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交易者合法權益的,也可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本法還規定了期貨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互換合約、遠期合約、套期保值等的定義。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衍生品市場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監督管理。

二、 基本交易制度

(一) 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合約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的上市應當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並進行註冊。期貨合約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應當具有經濟價值,合約不易被操縱,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在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場所會員或者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參與者,交易者委託期貨經營機構進行交易的,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自助終端、網路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期貨交易實行帳戶實名制、保證金制度、持倉限額制度、交易者實際控制關係報備管理制度。

(二) 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交易,可以採用協定交易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進行。依法設立的場所,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可以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並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三) 禁止內幕交易

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從事相關期貨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洩露內幕信息。

三、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期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依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期貨市場或者衍生品市場的、從事內幕交易、擾亂市場等違法行為的,將可能最高被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0倍或1000萬元的罰款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亦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其他

除上述主要內容外,本法還對期貨結算與交割、期貨交易者、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期貨業協會、跨境交易與監管協作等做了細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