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擴大應於股東常會30日前揭露資訊之適用公司範圍(臺灣)

2024.02

黃郁婷、賴建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3年12月8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664號令,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修正條文,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自發布後施行生效。

為配合金管會2023年3月28日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金管會修正本辦法第6條規定,將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30日前公開揭露議事手冊等相關資訊之適用範圍門檻,從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億元降低至20億元,以使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上櫃公司股東常會之議案內容。

本辦法第6條規定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集前一定期間將議事資訊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涉及股東會召集程序之問題。倘若違反,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可能導致股東會面臨被撤銷之風險,應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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