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扩大应于股东常会30日前揭露资讯之适用公司范围(台湾)

2024.02

黄郁婷、赖建桦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2023年12月8日以金管证交字第1120385664号令,发布「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会议事手册应行记载及遵行事项办法」(下称「本办法」)第6条修正条文,依本办法第7条规定,自发布后施行生效。

为配合金管会2023年3月28日发布之「上市柜公司永续发展行动方案」,金管会修正本办法第6条规定,将上市上柜公司应于股东常会30日前公开揭露议事手册等相关资讯之适用范围门槛,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下同)100亿元降低至20亿元,以使投资人尽早知悉上市上柜公司股东常会之议案内容。

本办法第6条规定要求上市上柜公司应于股东常会召集前一定期间将议事资讯传送至公开资讯观测站,涉及股东会召集程序之问题。倘若违反,依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可能导致股东会面临被撤销之风险,应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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