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草案條文架構公告!瞭解臺灣碳費收費對象及碳費計算

2024.02

莊薇馨、李鈺婷

臺灣碳費將於2025年起開徵,環境部於2023年12月29日公告「碳費收費辦法」(草案)條文架構。本次公告之條文架構雖未公佈草案具體內容,惟已針對「碳費收費對象」、「碳費申報繳納時程及流程」、「碳費計算」及「碳費減量額度扣減」初步擬定規範方向。

一、碳費收費對象

碳費徵收對象為事業具有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附表[1]規定應盤查登錄及查驗之排放源(如:電力業、鋼鐵業、煉油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等),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電力業及製造業。

二、碳費申報繳納時程及流程

碳費收費對象自2025年起,於每年5月底前,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將全廠(場)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依公告收費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費額,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碳費申報書及繳款單,將前一年度之碳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即環境部)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三、碳費計算

碳費之計算係將碳費收費對象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即可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

四、碳費減量額度扣減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第30條規定分別訂有使用國內、國外減量額度可以有一定比例扣抵碳費的規定。「國內減量額度」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目前規劃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可使用於2024年及2025年之排放量扣減。「國外減量額度」則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即環境部)認可後方可使用於抵扣碳費排放量的國外減量額度。


[1]《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及其附表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011#lawmenu(最後瀏覽日: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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